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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征收补偿胜诉案例 | 街道办当庭承认补偿告知书“暗藏陷阱”,不起诉就成定局?盛廷律师协助当事人保住房屋,免遭强拆
承办律师: 凤长俊 李婷欣(实习) 已被浏览14次更新时间:2026-08-27

安徽某村的何先生(化名,下同)因城中村改造,本应等待合理的征收补偿,却收到一份暗藏诉讼期限的补偿告知书——不起诉,这份告知书就可能变成最终补偿决定。何先生委托盛廷律师起诉后,政府当庭撤销告知书,法院准许撤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案情简介


何先生是安徽某村某组的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401.60平方米。2023年,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何先生所在区域被纳入征迁范围。


征收补偿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6年4月8日,街道办事处向何先生下达了一份《房屋搬迁补偿告知书》,拟提供实物安置补偿,包括安置面积200平方米、过渡费、搬家费及房屋补偿款等。


然而,这份告知书末尾暗藏了一个陷阱——告知书写明被告知人对本补偿方案如有异议,可在赔偿决定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实质上是在过程性告知行为中附加了诉讼期限,一旦何先生未在期限内起诉,政府便可能以此为由主张该告知书已具有补偿决定的最终效力,从而限制何先生的补偿权益。


何先生意识到这一风险后,委托盛廷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皖0102行初226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
审理法院:安徽某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村民)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搬迁补偿告知书》
盛廷编号:2026-0958
主要承办律师:凤长俊律师、李婷欣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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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征收补偿案 承办律师凤长俊律师、李婷欣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2026年7月28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律师就补偿告知书中存在的违法之处进行了充分论证,指出行政机关在过程性行为中附加诉讼期限,实质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街道办事处在庭审过程中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当庭作出撤销《房屋搬迁补偿告知书》的决定,并承诺另行作出赔偿决定。何先生当庭拿到了撤销决定,诉讼目的已经实现,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何先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撤销决定.jpg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判决书.jpg


安徽房屋征收补偿案裁定书 ((2026)皖0102行初226号)——准许撤诉诉讼费被告承担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补偿告知书不是最终补偿决定,但暗藏诉讼期限可能产生最终效力。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程序中作出的过程性告知行为,本质上是为最终补偿决定做准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但本案中,街道办在告知书末尾附加了三个月内提起诉讼的期限,实质上是试图将过程性告知行为变为具有最终效力的决定。一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起诉,政府便可能主张告知书已具有补偿决定的最终效力,从而限制当事人的补偿权益。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告知书后,务必仔细审查每一项条款,发现类似诉讼期限或权利限制条款,应当提高警惕。


第二,行政机关当庭撤销行政行为,法院可裁定准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街道办在庭审中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当庭作出撤销告知书的决定,何先生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仍应关注后续补偿程序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机关在撤销后迟迟不作出新的补偿决定,仍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体现了行政机关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法院裁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街道办事处负担,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本案虽是撤诉结案,但撤诉的原因在于被告当庭撤销了违法行政行为——实质上行政机关已经承认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体现了行政机关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司法立场


温馨提示:征收补偿案件中,行政机关有时会在告知书、通知书等过程性文件中暗藏诉讼期限条款,试图将过程性行为变为具有最终效力的决定。当事人若未在期限内起诉,可能丧失后续救济权利。遇到补偿告知书,务必仔细审查每一项条款,发现异常及时寻求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帮助,避免因逾期未起诉而丧失维权机会。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补偿告知书里写了诉讼期限,不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被认定放弃救济权利,告知书由此产生最终决定的效力。行政机关在过程性告知书中附加诉讼期限,本质上是在过程性行为中植入最终决定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起诉,政府可能主张该告知书已具有补偿决定的最终效力,从而限制当事人的补偿权益。本案中,街道办在告知书中写明可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正是试图将过程性告知变为最终决定。盛廷律师介入后,街道办当庭撤销告知书,避免了这一风险。建议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告知书后,在6个月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不要因告知书中的三个月期限而误判维权时限。


(二)问:收到补偿告知书后,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答:仔细审查告知书内容,发现异常及时咨询律师。收到补偿告知书后,应当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区分告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还是最终补偿决定——过程性告知书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但若暗藏诉讼期限条款,可能产生实际约束力;二是告知书中是否暗藏诉讼期限或权利限制条款;三是告知书中的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如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建议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60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6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错过期限而丧失维权机会。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补偿告知书中的诉讼期限是否必须遵守?


答: 视具体情况而定。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起诉期限的,长出的部分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告知的起诉期限短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执行。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起诉期限导致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短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执行。”


问二:行政机关当庭撤销行政行为后,还能继续维权吗?


答: 可以。行政机关当庭撤销行政行为后,如果迟迟不作出新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改变行政行为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一)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既不答复也不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的两个月后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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