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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案件:棚户区改造,村民300平房屋被强拆
承办律师: 曹广 已被浏览6225次更新时间:2020-12-30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

村民300平房屋被强拆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山东省何先生

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胜诉公告.jpg


【庭审信息】


案号:(2019)鲁08行初369号

案由:何先生诉县政府、街道办等房屋强制拆除违法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何先生

被告:

①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②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③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案情简介】


何先生在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某村拥有宅基地一处,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面积150平方米,房屋占地40平方米,翻建后房屋面积约300平方米。


2019年7月,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由被告县政府组织、被告街道办具体实施了对上述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


何先生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上述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和被告街道办对于其实施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并未提供其实施上述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应视为二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对此,二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强制拆除行为应认定违法。由于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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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嘉祥县人民政府和被告嘉祥县XX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7月31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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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2019)鲁08行初369号


撰稿|胡拓颖

审稿|曹广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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