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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保障不到位,征地批复违法!
承办律师: 赵琳 凤长俊 已被浏览480次更新时间:2024-11-08
关键词

拿着一份早已过期的征地批复就想征收村民土地,如此行事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两年内未实施具体的征地或者用地行为,批准文件将失效。此时在进行征地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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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沈先生是河北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但目前仅剩余0.96亩。2024年3月,沈先生收到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几天后,又再次收到人民政府作出的交出土地的决定,但对于此事,沈先生本人却并不知情,直到一个月后,沈先生才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省政府早在2009年就作出过征地批复。


可拿着2009年的征地批复能合法征收2024年的土地吗?


律师指出:首先,从2009年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到征收全过程,沈先生毫不知情,甚至还是通过律师介入后申请信息公开彩得知批复内容,这点严重侵害了沈先生的知情权第二,征地批复作出后,两年内土地征收工作开展,该批复已经失效。第三,农用地转用方案及补充耕地方案等文件内容都是空白的,即使是置换用地也应该进行报批审批,该批复及用地存在违法。最后,现在案涉地块若涉及征收应适用新的批复,若之前已经转为国有,则补偿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扣除在2009年征收时已经支付过的集体土地补偿内容。


对此,律师认为,省政府所作出的案涉征地批复的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

 

二、复议信息

 

案号:冀政复决【2024】88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土地置换函【2009】161号批复

协助律师:赵琳律师 凤长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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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议机关认为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案中,涿州市2009年第二次建设用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保障不到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批复征收某社区集体土地已出让使用,如撤销该批复,将对当地政府正在实施的城镇住宅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冀政土地置换函【2009】161号批复关于批准征收某社区集体农用地5.97764公顷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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