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属于家族共有财产,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尊重房屋实际权属,不得以登记名义人或占有事实剥夺其他继承人的受偿权利。
一、案情简介
山西某地的侯先生,家中祖宅3间平房是爷爷遗留,由父亲与大爷各分得3间。1988年房屋确权时,父亲名下的3间平房被登记在大哥名下,有宅基地审批表为证。大哥2012年去世后,二哥将房屋占有,大约2018年办理了产权证。2024年,村里启动城中村改造,3间平房被拆迁,置换了3间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但全部落在了二哥女儿名下。二哥已于2024年初去世。
侯先生想不通:祖宅是爷爷留下的,父亲那份凭什么全给了二哥的女儿?兄弟四人都是合法继承人,难道一分都没有?
侯先生多次沟通无果,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违法疑点分析
盛廷律师了解案情后,帮侯先生梳理了几个核心问题:
一是祖宅3间平房是爷爷留下的,父亲作为合法继承人理应享有自己的份额,这部分权益不会因为1988年登记在大哥名下就凭空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侯先生的父亲作为爷爷的子女,对祖宅享有法定继承权。1988年确权登记在大哥名下,不等于父亲放弃继承权,更不等于其他继承人丧失权利。问题在于,当年登记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是误登记、代持还是其他原因?这需要结合宅基地审批表等历史证据来判断。
二是征收补偿安置应当以房屋实际权属为依据,不能谁占着房子、谁登了记,补偿就全归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征收补偿应当以房屋权属调查结果为依据。但实践中,当房屋登记与实际权属状况不一致时,征收方应当全面核查实际权属,而非仅凭登记信息确定补偿对象。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大哥(后由二哥继承办理产权证)名下,但有宅基地审批表证明父亲对房屋享有份额,征收方在未核实实际权属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全部归于二哥女儿,存在程序瑕疵。
三是二哥女儿拿到的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中,到底有多少属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厘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侯先生及其他兄弟从未表示放弃继承,对于祖宅中属于父亲份额的补偿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侯先生认可律师的专业方案,正式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律师已启动法律程序,将全面核查征收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及房屋权属关系,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继承份额。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祖宅拆迁补偿款,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其他继承人还能主张权益吗?
答:可以。房屋登记不等于实际权属——当登记与实际权属状况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权属关系为准,继承人仍然可以主张权益。本案中,虽然1988年房屋登记在大哥名下,但有宅基地审批表证明父亲对房屋享有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尊重房屋实际权属,不得以登记名义人或占有事实剥夺其他继承人的受偿权利。但实践中最大难点在于举证——建议尽可能收集宅基地审批表、分家协议、建房出资凭证、历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房屋的实际权属状况。时效方面: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行政行为的复议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如已遇到征收补偿被他人独占的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祖宅拆迁补偿被其他继承人独占、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权属有争议、城中村改造补偿未按实际权属分配,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依法核查房屋实际权属关系,在法定期限内维护自身继承权益。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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