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长远生计。地方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案情简介
河北某村自2009年起,全村约28000亩土地被陆续征收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和道路修建。然而,村里至今没有一位村民被纳入失地保险。
张先生等9户村民家每人约2.5亩的土地已全部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由全村平均分配。2009年,村委会发布《暂行规定》,认定每人2.69亩为合法承包面积,超出部分按私自开垦处理,遇征收时补偿费归村集体。
镇政府和村委会安排律师解读称:全村人均剩余土地超过0.5亩,不符合失地保险条件。但张先生等人自查发现,当地政策明确失地保险应以户为单位看人均亩数,而非以村为单位。
更让村民想不通的是:政府征地文件中明确列有失地保险保障金,这笔钱至今还在财政账户上。承包地被全部征完了,凭什么说不符合失地保险条件?多次反映无果后,9户村民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违法疑点分析
盛廷律师接案后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有三:
一是村委会以全村人均剩余大于0.5亩为由否定46名村民的失地保险资格,与沧县政策规定的以户为单位计算标准明显矛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9户村民土地证载面积已全部被征收,符合法律规定的失地农民条件,以全村平均数否定个别农户的失地事实,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政府征地文件中已明确列有失地保险保障金,资金长期滞留财政账户不予发放落实,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法定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金已列入征地文件却未实际落实,属于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障职责。
三是村委会《暂行规定》将超出2.69亩的土地一律认定为私自开垦并收归集体分配,其合法性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审查。村民持有的二轮承包土地证载明的承包面积应受法律保护,村委会单方发布的《暂行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其将超证载面积土地一律认定为私自开垦的做法,合法性存疑。
有利的一面是,当事人持有二轮承包土地证且承包地已全部被征收,法律地位清晰;不利的一面在于,村委会《暂行规定》已实施多年且涉及全村利益分配格局,案件推进需要逐项厘清政策适用与事实认定。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张先生等9户村民认可律师的专业方案,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律师已启动法律程序,将全面核查历次征地批文及失地保险政策适用条件,依法为当事人争取纳入失地保险保障。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承包地全部被征收后,政府不落实失地保险怎么办?
答: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政府依法落实社会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但实践中,失地保险的认定标准和落实程序各地存在差异,部分地方以全村人均剩余土地等标准否定个别农户的失地资格,与法律精神存在冲突。维权难点在于需要核实历次征地批文中的社保费用安排、当地具体政策文件以及以户还是以村为单位的计算标准。时效方面: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在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起诉的,应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建议尽快收集土地证、征地批文、社保政策文件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土地被全部征收却未纳入失地保险、征地文件中列有社保费用但迟迟不落实、村委会以不合理标准否定失地资格,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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