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公告 | 镇政府越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山东临沂村民委托盛廷律师维权
已被浏览70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12-18
关键词
限期拆除
罗先生是山东临沂某村的村民,1997年,经村委会同意,他使用了村里的一块地用作经营收购站。
1997年10月16日,他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90多平米。
2022年4月,镇上通知拆迁,评估了4万多元,后来又陆续增补了5万多元。
随后不久镇人民政府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收到限期拆除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其一,应当判断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职权;其二,应当判断涉案建筑物是否是违法要求拆除的情形。
罗先生希望通过律师的介入来争取到合法利益,目前盛廷律师已经承接此案,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罗先生等人的权益,如果该地区其他当事人有类似问题,也可以通过留言或拨打律所电话010-60646818等方式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