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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公告 | 农村土地要征收,却被村委会代替签订征地合同,这合理吗?山东济宁村民找到盛廷律师
已被浏览43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5-29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村集体又是由每个村民组成的。因此,征收村集体土地时,需要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村民也有权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然而,有些征收方为了提高征收效率“省事”,不愿意挨家挨户与村民谈补偿签协议,而是直接找村委会代替村民签字。村民的意见被严重忽略不说,对于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也不了解,在补偿上很容易遭受重大损失。


山东济宁的张先生就遇到了上述情况。他在本村承包了基本农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因乡村振兴产业园建设项目要占地,其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原本经过确权登记、承包到户的土地,村民有使用权、管理权、流动转包转让权,征收土地影响了村民权益,一旦土地被征收村民将失去重要生活保障,而征地补偿是对失去土地农民的补偿。因此,在遇到征收时,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该是承包土地的农民,而不是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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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次征地,村委会却未与张先生协商、也未取得授权,直接越过张先生与街道办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合同。


张先生认为村委会和街道办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他希望盛廷律师介入,提起法律程序帮其维权。盛廷律师接受张先生委托,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合适承办方案,尽职尽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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