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了,互联网时代的中国司法,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强势袭来!
同样厉害的是,他们说,这次拆迁跟我竟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受理我的复议,不受理我的诉讼,宝宝我心里苦啊。
1、《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利害关系
行政案件中的利害关系,首先要滥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甚至,因为有些行政复议案件为终局裁决,行政诉讼对此类案件无权管辖,而导致,行政复议对“利害关系”的把握,要宽于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

厉害了,这次拆迁跟我竟然没“利害关系
比如,《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大抵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复议终局之外的部分。
最近生效的《行政诉讼法》新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利害关系”共六种情形进行了列举。
2、最高院判决中的利害关系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需要先行解决利害关系的问题,以便在其认为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与涉案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时,驳回复议申请或起诉。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其对“利害关系”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把握:
(1)所谓“利害关系”,也就是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一般从“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三点予以考量。也有判决从四点考虑此问题,其加入了“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上述的第四点,也尤为重要。不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应在各自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运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恰如其分,而不可过犹不及。如果此项权利,可以通过设定民事义务,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处理,其“利害关系”性就可能被否定。
综合来看,“利害关系”的认定,也即法律规定了一项权利,这项权利属于我,且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此项权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最恰当。
3、 “征地拆迁”中的利害关系
关于“利害关系”,上文说了那么多,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征地拆迁中来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厉害了,这次拆迁跟我竟然没“利害关系
关于集体土地,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也即,对于征收决定、征收批复、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都与其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厉害了,互联网时代的中国司法,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广州会见各大葡语国家最高法院院长。3月26日,主席致贺信。但我只关心的是,这次拆迁能不能跟我扯上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