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是
第35个全国土地日
“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 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 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 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 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 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 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 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 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 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 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