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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是产权登记吗?盛廷律所联合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就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形成建议
已被浏览298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0/25

10月8日,自然资源部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将对

  • 地下车位土地用途、

  • 使用期限的认定

  • 及地下车位的确权登记等问题首次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社会广泛关注:

该《意见》一出,即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制造了一个社会热点话题,掀起了一波讨论热潮。社会各界对《意见》所持的态度可以说呈现出了两个“极端”,大有“冰火两重天”之势。

特别是全国各地对业主组织运行、社区纠纷、物业纠纷比较了解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对该《意见》有颇多的意见。

在这大量的意见中,不少仅仅是情绪的宣泄,比较理智地从专业上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并不多。


盛廷律所联合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就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提出建议


盛廷律所联合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就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提出建议


基于此,10月22日,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就《意见》召开研讨会,对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的确权和登记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结合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的权属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了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反馈意见。


参会专家:

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翟业虎,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昊,民建北京西城区社会服务部副主任齐建新,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刘立华,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兼副会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兵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楼建波齐建新

翟业虎刘立华


李昊

王兵

毕文强


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各抒己见,从我国地下车位(库)的权属归属问题现状和实践处理方式出发,结合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和物权法基础理论,探讨了我国地下车位(库)权属的归属和登记问题,并最终对《意见》形成了如下的反馈意见:


第一,建议斟酌修改《意见》的名称

首先,自然资源部无权对地下车位(库)进行确权,地下停车位(库)的权属归属问题应当交由物权法等实体法并通过法院来解决,《意见》本身无法解决地下停车位(库)的权属归属问题,因此《意见》的名称中使用“确权登记”一词存在不妥;

其次,《意见》内容应倾向和侧重于登记机关对地下车库权属的登记行为、登记程序的规范,而并非实体确权。


第二,《意见》第二条对于单建地下车位的权属登记存在规定不明确问题。需要明确该条中所称的“单建地下车位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是指整个单建车位车库还是单个车位,明确单建地下车位转让是指必须将整个车库作为整体转让还是可以将单个车位单独转让。


第三,《意见》第三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不够细致。建议对第三条规定的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进行细化规定,并与规划相衔接。


第四,《意见》第五条规定应当细化。开发建设单位转让地下车位时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必须先办理地下车位的首次登记之后再办理转让登记。


第五,建议增加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建议登记部门对地下车位进行登记之前,应当将申请登记的材料在全小区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如利害关系人有理由提出异议的(可参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权属争议之后再行登记,或作出异议登记。


第六,《意见》最后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存在不妥,建议删除。


第七,建议自然资源部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后再行决定是否颁布。


上述反馈意见,经整理并确认后将向自然资源部提交。


撰稿人:吴玲君/审稿人:王兵、岳纲举/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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