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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阳光下的黑暗
已被浏览2106次 作者:阿斗 更新时间: 2018/06/27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一边是海水,一边是火焰。


棚户区改造,阳光下的黑暗


(一)


2008年,中国政府开始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2009年,国务院五部委联合发文,强调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2012年,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发文,指出要把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


此间五年,中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


2013年,国务院发文,加大了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要求此后五年改造棚户区1000万户。


2015年,国务院李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指出,“中国还有1亿人口居住在棚户区,我们必须给他们一个符合现代标准的居住条件。”


此间五年,中国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600多万户,改造农村危房1700多万户,上亿人喜迁新居。


十年来,发生在中国大陆的这场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工作,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联合国人居署专家欧拉让·班吉将其誉为“世界奇迹”,世界银行专家安娜则称赞其为“对贫困人群住房、收入和利益的保障”。


然而,阳光普照之下,难免伴有点滴的黑暗随行……


“前两天我们得到通知说要拆迁,说是棚户区改造,我们这的房子才盖没几年呢,怎么就要拆呢?”


“我们马上要拆迁了,属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不是又老又破的房子吗?可我的是别墅啊!”


“我们的店铺临街,去年刚装修,政府却说是棚户区改造,必须要拆,给的补偿又不够我的经济损失!”


“政府把我们现居住的小区纳入棚户区改造,实际我们小区现有的住房不是棚户区,政府只让我们接受货币化补偿,不给我们产权置换安置,请问这合理吗?”


“我们群众现在就像热锅上的蚂蚁,面对拆迁怎么办,我们村现在还有一多半的人不让乡里的工作人员进我们群众的家里量房子,什么棚户区改造,去年我们这里还被评为美丽乡村,今年拆迁就是棚户区了,太搞笑了吧,都是好房子,路是新修的,我们是开发区,怎么会搞成棚户区了呢?”


在网络上,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的求助帖子。在拆迁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律师们也接触到大量此类案件:有的地方把新房、好房划归为棚户区进行拆迁,有的地方补偿费用过低,居民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不升反降。


棚户区改造,阳光下的黑暗


(二)


来看几个具体案例:


新建十几年的二层小楼,被划棚户区


1996年,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井坪新村井坪三村的村民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新盖了二层小楼。其中8户村民当时只盖了一层,后来在2004年、2005年陆续盖齐了二层小楼。


2015年,九原区政府决定对该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引起多数村民的强烈反对。之后,九原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多数村民开始陆续签约。但是后来新盖二层小楼的8户村民因为不信任承诺书,一直没有签约。2015年11月起,这8户村民的房屋被陆续强制拆除。


于是,其中6户村民委托律师将九原区政府告上了法庭。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九原区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强拆。


历史文物变成棚户区,事主坚决不撤诉


钟女士在长沙市开福区有一处老宅,是经长沙市文物局核准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2012年3月,开福区政府决定对钟女士老宅所在的黄兴北路部分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钟女士与征收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之后,钟女士就征收补偿决定向长沙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市政府的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决定。于是,钟女士改走诉讼程序,将开福区政府告上了法庭。但是岳麓区法院又判决驳回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钟女士并没有放弃,提出了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钟女士的房屋是经长沙市文物局核准并登记在案的不可移动文物,开福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开福区政府认识到这一问题后,主动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钟女士经过长期的抗争,此时已经是义愤填膺,坚持没有撤诉。


最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岳麓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开福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商贸中心被征收,原址新建博物馆


陈先生在南方创业数年后,应家乡延安市富县政府部门的邀请,回乡进行商业投资。


1993年2月,他和富县政府签署协议,取得了县城沙梁大街一块8320平方米土地的商住开发权,使用期限为70年。一年后,陈先生投资兴建的富州商贸中心建成运营。


2015年11月,陈先生参加了富县政府组织的一个座谈会,得知富州商贸中心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将被征收。陈先生当场提出了异议,“土地权属是合法取得,不论规划、用地性质还是建设项目,均与棚户区无关。政府没有理由以‘棚改’的方式强制征收。”


得知富州商贸中心将被“棚改”后,早已购买了产权的商户们起初都很高兴,以为是要将商贸中心整体翻新。后来,评估公司开始对各个商铺进行丈量,大家才明白,原来“棚改”的真相是要拆掉富州商贸中心,迁走商户。


“拆的是商贸中心,建的是博物馆,政府规划不仅在地面上盖临街商铺,还有地下商场和车库,这哪里是棚户区改造?”被征收的商户们纷纷怀疑政府是看中了这个地块的巨大商机。


2016年,陈先生在多方沟通未果,富州商贸中心被强行拆除之后,一纸诉状将富县政府告上了法庭。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富县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强拆。


败诉之后又强拆,区政府想闹哪样


2015年,西宁市城中区凤凰山路三个片区的1000多户居民房屋被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6年,城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周围房价均为4000多元每平米以上的情况下,补偿标准为1000多元每平米,并且没有给予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利。因此,部分居民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居民发现该区域征收不是为了棚户区改造,而是为了修路。于是部分居民委托律师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6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城中区政府的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确认违法。


但是,城中区政府却未因此有所收敛,反而于三个月后,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又将部分居民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大量居民财物被压埋在废墟之下。


之后,被强拆的居民委托律师又将城中区政府告上了法庭。2018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城中区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强拆。


棚户区改造,阳光下的黑暗


(三)


“棚户区”一词是个外来语,源于西方社会的“贫民窟”概念。


中国政府开始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源自于2008年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李副总理上任之后。这项惠及上亿人的浩大工程寄托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李总理心里对人民群众深深的眷恋和挂怀。


“我自己就是在棚户区成长起来的,深知你们的艰辛。”2016年1月,李总理在山西太原市小北关棚户区考察时,对这里的居民们说。


从78岁老太太李反玉家低矮破败的平房出来后,李总理站在狭窄巷道对随行部长动情地说:“你们看见了吧?老百姓还住在这样的环境里,中国要做的事还多着呢!”


棚户区改造几乎是李总理每次调研考察必不可少的内容。始终念念不忘棚户区改造,与他在基层工作那段刻骨铭心的经历有关。


2004年12月,李总理履任辽宁省委书记后的第一次基层调研考察,就是位于抚顺的莫地沟棚户区。


冒着零下30度的严寒,李总理弓着腰走进王文章、钱淑洁两位老人的家中,发现冷风正从开裂的墙缝里“呼呼往屋里灌”,水缸里存的井水已经被冻成硬邦邦的冰疙瘩。


李总理问了他们平时生活中的许多细节问题,临出门前他留下一句话:“现在你们的房子是东倒西歪、破破烂烂的,等我下次来,砸锅卖铁也要让你们住上新楼房!”最后,他对这里的棚户区居民承诺:“要是我说的话实现不了,你们就来省委骂我!”


四天后,在辽宁省委九届八次全会上,棚户区改造被列为全省的“一号民生工程”。


多年在基层工作的所见所闻,使李总理深知城市部分贫民的民生之艰。2008年,李总理就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作为其主要内容全面启动。


2013年2月,李总理在内蒙古包头北梁棚户区考察时,在居民高俊平家中,年仅4岁的光屁股小男孩儿高宇博从衣柜里爬进爬出的画面被记者拍了下来,并随着《新闻联播》的播出火遍全国。


当时,李总理告诫当地官员:“对棚户区的老百姓而言,住房就是‘天大的事’。这里的棚户区改造进程必须加快。要切实让老百姓从‘忧居’变为‘宜居’。”


2013年3月,李总理就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后,棚户区改造被摆在了政府“民生工程”重中之重的位置,计划五年内再改造1000万户以上各类棚户区。


2015年4月,李总理考察国家开发银行期间,专程来到刚成立一年的“住房金融事业部”,了解棚改项目评审、贷款发放等情况。他特别叮嘱银行员工,做项目的时候要“多去棚户区看看,这样才能将心比心,切身感受棚户居民的处境。”


2015年6月,李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棚户区改造既要算投入产出的“经济账”,也要算社会公平的“政治账”。他说,“中国还有1亿多人生活在棚户区,如果棚户区问题不解决,我们何谈社会公平?”


2015年1月,内蒙古包头市圆了“安居梦”的高俊平给总理写了一封信,细数自己搬家后的生活变化。很快,他收到了来自总理的回信。


高俊平喜滋滋地把这封信和自己与总理的合影一起挂在了新家的客厅里。他说,上次总理来的时候只能和自己挤在床边,床头的地下还分别摆着一个泔水桶和痰盂。“真心希望总理今后能来我的新家做客,看看我家这几年的变化。”


棚户区改造,阳光下的黑暗


(四)


在中央反复强调棚户区改造必须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时,为何还会有个别地区出现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乱拆乱建,使群众的居住条件不升反降的现象呢?


剖析个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棚户区界定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实践中,棚户区的界定事项非常复杂,很难在大范围内进行统一的标准划分,所以中央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棚户区界定标准。


2014年,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全省适宜制定统一的棚户区界定标准的,应抓紧制订;全省不适宜制订统一标准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市、县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具体界定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在省一级地域内,也难以强求制订统一的棚户区界定标准。


因为没有全国统一的界定标准,所以各地方在进行棚户区划分时具有较为灵活的自由裁定权,这就在客观上为一些地方有意无意地错划棚户区创造了条件。


二是棚户区改造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


国家为了更好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在项目审批、建设资金、税收减免、建设用地等方面出台了诸多支持政策。只要将地块划归为棚户区进行改造,就可以较为简捷快速地获得审批,并且得到相应的政策好处。


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政府因为看上了某片区域的地理位置,就将其划归为棚户区进行改造,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提高民生,而仅仅是为了拿到那个地块。


三是个别地方政府贯彻中央精神的意识薄弱。


在棚户区界定方面,目前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界定标准,但是中央相关文件中也对棚户区进行了总括性阐述。


2012年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中指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如果能够严格贯彻中央精神,就不会出现错把新房好房划归为棚户区的现象。


在棚户区改造目的方面,中央各类相关文件都反复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地方政府如果能够严格贯彻中央精神,就不会出现不顾拆迁前后群众居住条件的实际改变情况,强制进行征收拆迁的现象。


在棚户区改造立项方面,2009年国务院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地方政府如果能够严格贯彻中央精神,就不会出现不征询群众意见,强行把居民房屋划归为棚户区进行改造的现象。


在棚户区改造方式方面,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指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地方政府如果能够严格贯彻中央精神,即使有些建成年限不长的房屋在使用功能、配套设施方面有所欠缺,也不应整体拆迁,而是改建扩建和综合整治。


在棚户区拆迁补偿方面,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地方政府如果能够严格贯彻中央精神,就不会出现只用实物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一种方式进行补偿的现象。


此外,个别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依法行政意识薄弱等,也是重要原因。这些原因在其他领域也会时有涉及,所以此处就不再多说了。


棚户区改造,阳光下的黑暗


(五)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中央大力推动的惠及上亿人的浩大工程。


在这个工程中,难免会遇到个别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地违反中央政策法规、侵害群众重大利益的行为。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到底该如何处理呢?毫无疑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是最好的途径。


其实,这也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每一位国民的殷切期望。


棚户区改造,阳光下的黑暗


为了更加全面、具体、准确的了解棚户区改造中的实际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专业建议,我们准备了一个调查问卷,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注:本文引用了《京华时报》、《新京报》、《华商报》、《三湘都市报》等媒体的相关报道,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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