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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收取定金后“一房二卖”,律师帮助法官纠正审判,追回定金并获得违约赔偿
已被浏览979次 更新时间: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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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女士在几年前跟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十万元定金,但因为原房主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未进行网签。此后,马女士多次要求房主交房,但房主却不履行合同,拖延多年。为此,当事人马女士自行起诉了,我是在开庭前不久才接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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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案件后,我发现几个问题。首先,因房屋买卖合同未网签,房屋处于可交易的状态,又被原房主拖延了几年时间,虽然马女士告诉我,她已经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但我在核查材料时发现并没有法院的保全裁定,仅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我很担心法院工作出现失误并未进行保全。因此有理由怀疑,房屋很可能被“一房两卖”了

 

案件即将开庭,却没有足够时间调查取证。当时的我只是实习律师,虽然在盛廷律师团队接触到不少案件,但此类案件相对来说较少,我的经验是不占优势的,为此我感到压力重重。在检查授权委托手续,确定开庭律师,保证代理身份无误后,我仔细的梳理了案情,撰写了代理意见。 


开庭前期,我提醒当事人携带证据原件,约定好开庭前汇合时间,同时提醒让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但在开庭时,法官认为房子还在,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接受了法官调解的建议。然而,原房主作为被告,他的代理律师却提出反诉,并且表示:无法调解。这让我心里的怀疑加重:房屋很可能已经“不在”了。


当天,在执业律师离场后,我向当事人提出要求:与我一起留下,去进行产权调查工作。由于当时我没有执业律师身份以及法院调查令,我知道调查工作难以开展,但这些不是什么都不做的理由。于是,我先联系上法官,请求法官检查保全裁定是否已经下达,并将我的怀疑告知法官,请法官确认后将结果告知我。


在等待法官答复的过程中,我心里还存着一点期望,先带着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工作人员协商,请求查询涉案房屋的产权状态。因无调令,并事人也不是产权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拒绝了我们的请求。这是工作人员的职责,我很理解。所以我主动出示了诉讼材料和相关证件,与当事人一并诚恳详细的说明了案件情况,经过不懈努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之后,终于说服工作人员进行查询。最终,工作人员告知我们:经查清,被告原房主民下已无房产。我想再查询涉案房屋的网签状态,又带着当事人去当地住建部门,但因没有调查令,被住建部门拒绝了。

 

当日,法院也通知了我结果,由于院方疏忽,未查看房产状态,并且未下达保全裁定,房屋确实已经被交易了。调查到这里,事实已经十分明确,原房主将房子进行”一房二卖”了。原房主恶意隐瞒违约,让其履行合同已无可能,为此,我撰写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最终开庭中,法官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在判决中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违约的被告方要返还原告马女士的10万元定金,并且支付50余万违约金。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我所律师的工作给予了认可,并表示:由于原告恶意隐瞒“一房两卖”,他误以为还能继续履行合同,感谢我们细致认真的工作,让他避免了一次错误的审判。拿到胜诉判决后,我和当事人一样,心里十分高兴。在法院门口,我们留下了合影。


结案以后,当事人还为盛廷律师团队送上了锦旗,用“公平自在人为,道义成就所托”这十二个字来表示她对盛廷律师团队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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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心里话:


 

盛廷律所致力于财产保护,十四年来,承办过各类行政民商非诉案件超过上万件,为数十万户家庭提供过高品质法律服务,承办的案件入选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这些成绩的背后,是无数名爱岗敬业的律师用自己的学识、经验、胆识撑起来的,也是无数名当事人正确的选择和积极配合的成果。没有什么比当事人的认可,更能让我们感受到身为一名法律人的价值和荣耀。这一面面锦旗,就是盛廷律师弥足珍贵的勋章。风雨兼程,不忘初心,为当事人维权,盛廷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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