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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在研讨 | 2001年和2009年两批次征收,因“重复起诉”和“口头协议”法院均不予立案,案件应当如何推进?
已被浏览59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8/21
关键词 补偿安置

2022年7月7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线上召开了第十四期案件研讨会,委托人张先生到达律所,参与到研讨会当中。律所主任毕文强律师、执行主任潘金忠律师以及苗露宁律师同项目团队律师、助理参与了案件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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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概要】


委托人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某县某村,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某县人民政府某建设工程”“某县县城旧城区拆迁项目”两次征收。


第一次征收时,张先生的房屋涉及某建设工程,该工程占用他的后院和菜园。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了张先生的后院及菜园等,但仅赔偿不到三千元。


第二次征收时,县城旧城区拆迁项目,张先生与县拆迁指挥部口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给予张先生商住两用门面房三间,大面积住宅楼一套、车库一间以及其他多重利益,但后续仅对部分补偿进行了履行,两间门面房至今尚未履行。


律所接受委托后,启动了针对第一次征收补偿的诉讼程序。因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律所随即针对政府行为提起诉讼,但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了起诉;针对第二次征收项目,提起诉讼后被法院以行政协议为口头协议而不予立案。

 

【律师观点】


研讨会中,律师们一方面对案情做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另一方面,兼顾对新律师、团队律师助理的专业指导,分别对两次征收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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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针对目前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针对第一次征收


首先需要理顺的是,针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吗?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事由,但根据最高院案例以及法理分析,应不属于重复起诉的范围,且在该诉讼中,律所起诉的事由与张先生起诉的事由并非同一事实,二者案由不同,故不属于重复起诉。


对此,潘律师建议继续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征收时的背景以及当时的立法状态。


针对第二次征收


需要结合2008年时河北地区的“三年大变样”拆迁政策进行分析,行政机关出具相关政策,开发商出钱进行开发补偿。因此,需要调查清楚征收时签订的协议的相对方。


对此,赵律师、苗律师也分别提出了应对建议。最后,毕文强律师也强调,行政协议并非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行政协议法律也是认可的。

 

【律师感悟】


研讨会上,经验丰富的律师从不同的角度提供观点和办案思路,同时,也教授了团队新人办案过程中的办案技巧和能力。


律师除了要掌握法律检索能力以外,还要了解当时当地的政策,尤其是行政诉讼,需要结合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并理顺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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