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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在分享 | 攻克难题的第一步是找到底层逻辑!
已被浏览48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9/14
关键词 安置补偿

本期的“盛在分享”邀请了潘金忠律师进行分享。在讲座中,潘律师结合团队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潘律师主要解答了三方面的问题:信息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区片综合地价、社保费用的关系;土地流转。最后潘律师还延伸讲解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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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国民经济规划、政府工作计划、政府职能机构的设置等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次分享着重讲依申请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问题、政府信息的鉴别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描述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问题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


1.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问题。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行政内部性信息,则无法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征地红线图是否为国家秘密的主要判断方向为,征地红线是否涉及军事区域、矿产区域,若涉及,则该征地红线图则属于国家秘密范畴而不予公开,反之则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也会不予公开。针对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政府对个人隐私进行隐蔽后,由职能部门进行公开。比如安置补偿协议中涉及到的房屋面积、补偿数额等信息属于被征收人的个人信息,不能公开,但是可以申请对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公示文件的公开。


行政内部性信息和行政过程性信息,二者有交叉的部分,若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决策、采购事项等确实对相对人有影响,在该会议决议、采购等事项没有法律条文为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该所谓的行政内部性信息和行政过程性信息。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就对该信息公开答复进行复议或诉讼。


2.     政府信息的鉴别问题。政府信息的鉴别问题指的是有针对性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如何有针对性地申请信息公开,潘律师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依据具体的案情需要。如何针对性申请信息公开并非单看法律条文就可以得知,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以及未来的案件进程所需进行判断。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鉴别需要根据案情信息做出判断。比如有的案件根本就不是征收项目,就没有必要申请征收项目的信息公开,即使申请了相关的信息公开,也不作为主要的申请对象。


第二,从实务角度判断是否有申请该信息的必要性。申请该政府信息是否有对于该信息的载体材料进行诉讼或复议的必要性,或以该材料作为证据,或可用于检举、举报、查处。若该信息不具备上述作用,则没有必要申请公开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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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信息公开的描述问题。政府信息的描述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尽可能把相关信息描述清楚。若政府针对我们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补正,则需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在地的范围情况搜集好相关信息,如电子地图等。


若我们在描述得足够清楚和准确的前提下,相关政府部门仍拒不提供,就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问题。


4.     信息公开救济的问题。相关政府机关不予公开或到期没有答复,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有两种:复议或诉讼。那么采取哪一种方式更优?潘律师建议选择复议。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复议申请审查的公正性大幅提升,而且政府上下之间的纠错更为协调和流畅。选择复议无疑是比较合适的。


5.管辖级别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信息公开案件原则上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社保费用的关系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涉及被征收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补偿费问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是土地从集体所有变为国有的对价。


安置补偿费最初规定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国家征用土地条例》中,当时的国家征用无需对被征收人给付金钱,取而代之的是采取对被征收人进行农转非,给农民进城的指标。后来由于农业税费方面的考虑,逐渐演变为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方补偿的方式。


那么,除了货币补偿之外,以前还有留地安置,即给被征收人建设用地指标,比如征100亩的土地,留10亩给被征收人用于集体经营。留地安置实际上是取代了安置补助费,后来随着土地的稀缺,留地的方式越来越少。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土地征收无关,虽然社保费用相关的文件作为土地征收的必要审查材料,但社保费用却不是土地征收本身必然的问题,不能纳入土地征收法律问题来处理。


涉及社保费的主张需要看地方的规定,不涉及征地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保费用更多涉及的是政策性问题。我们办理行政案件有很多政策性问题,需要从纷繁复杂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找到底层逻辑的关系,而不能流于政策表面。遇到问题应从底层逻辑来分析,这样很多复杂的问题就会变得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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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流转相关问题


土地流转的基础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近年来产生的新事物,对于新生事物可以放在现有的法律关系上分析。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涉及承包权人之间的流转,土地的流转是基于经营权产生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若涉及到融资,可以对经营权进行登记。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召开村集体会议,并备案。违反程序性规定会导致流转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经过近两个小时分享,潘律师以问题为出发点,将我们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信息公开和征地补偿费用等基本问题进行解构,拨开我们内心中的迷雾。更为重要的是,让我们懂得遇到问题,需要先从底层逻辑出发进行分析,那么任何复杂案件终将被我们一一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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