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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强律师接受《法治日报》采访,就《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发表专业观点
已被浏览54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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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主任毕文强接受了《法治日报》记着的采访,就相关问题发表了专业观点。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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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强律师表示,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但是,新时代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亟待立法总结提炼,推进不动产登记法治化。


毕文强律师结合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其中的四大亮点:


一是增加了登记的权利类型。由原来的9类增加至13类,增加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居住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取水权。同时在原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了土地经营权,也为可以登记的权利类型。


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该法设立不动产登记人员职称,并对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有了明确的要求。登记机构中明确要求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对询问内容也有专门的条文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登记人员的审查义务及实地查看义务。对登记机构及登记人员的登记工作有了明确系统的标准规范。


三是对登记类型、登记原则、登记的权利类型均作了细化的规定,非常有利于实际操作。首次明确依申请登记、属地登记、一体登记、连续登记的原则,特别是一体登记与连续登记,对于有效保护申请权益有积极作用。同时对于各类型的权利登记也作了细化,比如对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细化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继承权的依据类型,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告知承诺制、遗产管理人、公证等方式。首次提出告知承诺制可以确认继承权,并对告知承诺制有部分规定。


四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登记,有利于乡村振兴与农民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规范,并对土地经营权的登记确权也予以规定,这从法律上进一步保护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同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完善,也有利于下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改革,对于进一步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收益渠道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


同时,毕文强律师也就征求意见稿有待完善之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建议补充登记与确权的区别,对于有权属争议的不动产权利的确定明确救济途径;建议明确规定权利灭失情形或可以依职权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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