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10点,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召开了“某国有土地因政府违法行为导致收回纠纷案件”的研讨会。盛廷律所主任毕文强律师、执行主任潘金忠律师、汪庆丰律师、翟根才律师、刘春龙律师、徐勇律师、赵凤梅律师、马娜律师,特邀嘉宾张合刚律师,以及团队的其他律师、实习律师及助理共同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案情概述】
2000年左右,某人民政府对徐先生、周女士作出批复,当事人依据批复文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对某人民政府非法批地问题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经查,1998年至2003年期间,某人民政府擅自征收并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属非法批地行为,决定:一、认定某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收、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违法;二、某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无效;关于某人民政府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相关文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实施风险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某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办理;三、责令某人民政府六个月内依法依规消除案涉土地违法状态。徐先生和周女士取得的国有土地位于处理决定所确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和用地范围内。
2021年,某人民政府向徐先生、周女士作出并邮寄送达《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事项告知书》《关于撤销非法批准使用土地文件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及《听证通知书》。
2022年,某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非法批准使用土地文件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某人民政府批复,收回徐先生、周女士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
针对某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引发的行政争议进行了相关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均以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程序未支持徐先生、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毕文强律师首先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做了详细的案情构建,为后面的法律分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汪庆丰律师指出,既然当事人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就会涉及一个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就信赖利益问题,汪律师重点阐释了四点解释,重点指出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撤销、废止和改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收回”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补偿。
潘金忠律师指出,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参照行政许可法,实际上是无法律依据,土地批复不是行政许可,应当属于行政审批。需要进一步调查某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以及土地现状、是否补办手续、是否形成国有土地。撤销行政批复不完全等同于撤销登记行为。
此后,其他参与讨论的律师分别就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不同看法,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立场进行了分析和阐释。最后毕文强律师对案件接下来的进行,指明了方向。毕律师还对参加本次研讨的律师、实习律师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方法进行专业的引导,对接下来的案情发展进行梳理,进一步增加案件的可控性。
通过案件研讨,当事人对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于应当如何运用法律程序维权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对于案件结果也有了更合理的心理预期,至此,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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