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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建的法律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已被浏览6478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8/10/26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调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及制作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时亦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当事人到场及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时制作财物清单、制作现场笔录及摄制录像等程序。


相关案例:


在北京市崇熙装订厂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的案件中,后沙峪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涉诉房屋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1. 后沙峪镇政府虽然对崇熙装订厂和马头庄村委会作出了33号限拆决定,但此后并未作出催告书履行催告的义务;

  2. 后沙峪镇政府在强制拆除涉诉房屋之前,未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未告知崇熙装订厂和马头庄村委会强制拆除涉诉房屋的具体时间,未通知崇熙装订厂自行清理房屋内的财物,亦未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

  3. 后沙峪镇政府强拆涉诉房屋时未按规定制作笔录和财物清单,亦未摄制录像;

  4. 强制拆除涉诉房屋之后,后沙峪镇政府未依法将清理出的财物交还崇熙装订厂;

  5. 后沙峪镇政府强制拆除涉诉房屋时,崇熙装订厂和马头庄村委会对其作出的33号限拆决定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尚未届满。


强拆违建的法律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由上述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即使是违法建筑,在拆除前政府应当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一般来说,需要经过调查、陈述申辩、制作强制拆除这样的流程。大量现实案例中,政府在强制拆除房屋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违法点,盛廷拆迁律师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注意,一定要检查政府是否完整的履行上述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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