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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栽抢种抢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有哪些?
已被浏览2028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2/11
关键词

许多面临拆迁的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往往采取抢种、抢栽、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方式,以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这些方式被称为“三抢”。    


之所以出现“三抢”,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只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过于偏离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有直接关系。


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以“三抢”是“诈骗犯罪、会被判刑”来威胁被拆迁人,迫使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三抢”怎么认定?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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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如何认定?


(一)抢种、抢栽认定依据

1、种植作物在政府书面告知后种栽的。

2、种植密度严重超过该作物行业标准和科学密度。

3、种植作物的时间违背科学规律,比如在非种植期种植。

4、租用土地合同中有明显的获得征地补偿的意向。

5、租用土地面积与施工占地面积高度吻合。


(二)抢建认定依据

1、建筑物是在政府书面告知后建设。

2、建筑物明显不具备使用功能。例如在没有生产养殖业规模的情况下大量建设厂房、牛棚、鸡舍等行为。


以上依据有的可以单独使用,有的必须结合使用才能认定是抢种、抢栽、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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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行为会得到何种处理?


一般在征地拆迁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来的国土资源局)会发布土地拟(预)征收公告,公告之后的“三抢”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据此,“三抢”的作物或建筑物会被拆除,且不能得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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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何种情况可得赔偿?

被认定为“三抢”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在征收补偿范围之内,但这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依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若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未采取妥善保护措施造成被拆迁人额外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对“三抢”作物或建筑物强制清理过程中,

  • 行政机关若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及妥善保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同时,被拆迁人若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难以归责于行政机关的,对因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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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是否为诈骗罪?

发生在拆迁公告之前的“三抢”,是一种钻空子的行为,因为拆迁的不确定性,这甚至是有一定风险的行为,但算不上违法。拆迁公告发布后,有关建设土地和规划审批都会被冻结,由于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和规划手续,抢建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不仅得不到补偿,而且可能会被强拆。单纯的抢建行为虽属违法,但并不导致诈骗罪的严重后果。


“三抢”有一定的危害性,应当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但任何规范都应当严格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之上,刑事手段更不可滥用。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岳纲举/审稿人:何艳/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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