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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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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没有规划许可在设施农用地上建房是违法的吗?
已被浏览16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1/30
关键词 违法建筑

近日,盛廷律师接到北京一位王姓女士的咨询:其在2005年与昌平区某镇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承包土地的用途为“养殖业”,村委会将土地租赁给王女士使用。王女士在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地块内建有房屋,2006年全部建设完成,主要用于养猪。


最近几天,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突然告知她,涉案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王女士很着急,不知道如何应对,因此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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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进一步了解,王女士告诉我们,她的养殖场早在2017年就因为政策原因禁养了,之后涉案建筑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盛廷盛廷办案团队的认真研究,律所的张云龙律师经过梳理,对王女士进行了如下答复:


第一,涉案地块属于设施农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施农用地”系二级类用地,属“农用地”、非“建设用地”范畴,而且涉案地块至今也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镇政府具有执法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全市行政区域16800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服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可见,乡镇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查处的职权。


第三,行政处罚适用《城乡规划法》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认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持续性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建设时(2005-2006年)所执行的《城市规划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这一规定与之后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是一致的。因此鉴于上述新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相同,行政机关适用《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并查处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一定要重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行使。《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此,一定要及时行使上述权利。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王女士的建筑是否真的是违法建筑。此时需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况,即涉案设施农用地项目是否取得了合法批准或备案手续。如果依法取得,且行政机关无证据证明存在改变农业用途或违法改扩建情形的,地上相应建设不应认定为违法建设或非法占地。


如果没有依法取得批准或备案手续,是否意味着就一定会被认定为违建呢?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涉案建筑虽未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现已失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4年,现已失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的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项目的报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曾经过自然资源或农业主管部门、区或乡镇政府的认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认可地上建设合法性存在一定的信赖利益,而且相关建设也符合农业用途的,就不宜简单按照违建或非法占地进行处理。


在此,盛廷律师提醒广大养殖户,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知如何应对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这个保障是有时效的,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主动维权,后面就有可能面临处罚或者强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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