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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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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唯一住房被强拆,理由居然是补偿款已发放到位。法院:履行打款义务不代表可以强拆房屋!
承办律师: 李金玉,李罗棋律师 已被浏览18次更新时间:2025-07-07
关键词 强制拆除

一、案情简介

 

唯一住房被县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在房屋被拆除期间,周女士及家人被强行拖拽出屋,并遭遇了控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强拆过后,周女士的房屋全部倒塌,沦为一片废墟,让她的家庭损失惨重。

 

律师认为,县政府作为本次征收拆迁项目的责任主体、补偿主体以及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在未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未对周女士全面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严重违法。

 

庭审过程中,县政府却辩称已经履行打款义务,因此房屋的权属已经不再属于周女士,因此不存在违法强制拆除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支持了周女士的诉求,判决了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 (2024)05行初54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等人

被告:广西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金玉律师 李罗棋律师(实习)

 联系方式配图.jpg


三、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公民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县征收中心受被告县政府委托,于2021年5月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原告的房屋,由县征收中心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原告在补偿款结算后5日内将被征收的房屋搬空移交给县征收中心。2023年4月,县征收中心将征收补偿款转入周某的银行账户。被告虽已履行支付征收补偿款的义务,但并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且在被告实施被诉强拆行为时,原告已就该《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提起行政诉讼,故被告主张案涉房屋的权属已经转移,被告拆除案涉房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未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移交案涉房屋,被告依法可在催告后,作出要求原告履行协议的行政决定。当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被告方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在县征收中心作出《拆除通知》催告原告搬离房屋后,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明显缺乏职权依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主张,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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