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东某村村民,1995年起从亲戚手里接手3亩集体土地办煤球厂,后来在地上建房居住。2017年当地搞“湿地公园”项目拆迁,他的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11月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知道,早在2005年山东省政府就发了《鲁政土字〔2005〕164号批复》,把他房子所在的土地性质改了。
王先生觉得这个2005年的批复不合法,2025年1月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批复。他的理由有三个:一是当年征地程序不对;二是土地被征收后没给过他补偿;三是这块地的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划。在律师的协助下,王先生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在严谨的法律程序和扎实的证据面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做出“征地批复违法”的决定,为王先生的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复议信息
案号:鲁政复决字[2025]206号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土字[2005]164号批复
主要承办律师:张翼律师 谢晓乾律师(实习)
三、机关观点
1. 关于被申请认为的复议申请超期问题。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0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知了案涉土地批复,于2025年1月18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权益,本机关认为王先生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2. 关于双方争议的批复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某市城市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实施方案》中载明的十宗土地用地面积虽与《某市城市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项目征用土地明细表》上显示的用地面积一致,但与原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12月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占用土地面积均不一致;且用地单位名称与对同一宗违法用地相关《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被处罚单位或自然人、作出对应《检查》的单位名称亦存在诸多不一致。涉及到本案申请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单位为鲁某某煤球厂、占地面积为1947平方米,但《检查》上的单位名称为山东省某市西某煤球厂且占用土地3亩。故本案中关于十宗违法用地的占地面积明显认定事实不清,对违法用地的处罚行为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
3. 关于申请人撤销征地批复的诉求。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缴纳了罚款,但在土地征收后并未办理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手续,仍继续使用该土地上房屋,直至房屋2018年3月14日被强制拆除,申请人已就强拆房屋、赔偿等提起诉讼。相关权益已通过可法途径能够得到保障,且涉案土地已被开发使用。如撤销批复,将损害公共利益,故对于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批复的主张,我机关不予支持。
四、复议决定
综上,经咨询行政复议委员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某市完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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