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用地项目被认定为违法
被要求立即停止随后被强拆
山东省周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胜诉
镇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再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镇政府(下称“镇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泰安市周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周先生与镇政府、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经同意在5000平方米土地上经营食用菌项目,期限从2016年1月到2021年1月。
同年,周先生的食用菌种植建设项目,获得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镇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先后证明和批复:“所用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该申请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镇的整体规划,同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申报面积、位置规划建设……”。
然而,2018年5月、2019年5月,周先生时隔一年先后收到原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两份通知书都认定周先生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本村土地建设大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19年5月,周先生的农场被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
周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19年5月22日拆除周先生农场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盛廷律师代理周先生应诉。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是镇政府是否对涉案大棚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是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周先生提交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视频、照片,村委会有关人员的录音,之前,镇违法建设治理指挥部向被上诉人下达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雇佣机械、镇、管区配合进行拆除”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镇政府对涉案大棚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镇政府辩称其未实施拆除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镇政府强制拆除周先生涉案农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镇政府对涉案大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履行催告等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涉案大棚已经被拆除,原审法院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胜诉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胡拓颖
审稿|常茂生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