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
因补偿不合理未达成协议
随后房屋被强拆物品被损毁
安徽省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李先生
被告①: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被告②: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城管局”)
诉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强制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雷 马娜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
2017年8月,县政府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五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在李先生所在村张贴。因补偿不合理,李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6月,街道办和城管局在未通知李先生、未出具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多人强行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造成屋内物品损毁。
2019年6月,李先生向县公安机关报警,因不予立案,李先生申请复议,并于2019年11月收到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查明系街道办和城管局拆除房屋。
李先生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是城管局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涉案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1、关于城管局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城管局辩称,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系街道办组织实施,其只是配合工作,但从本案李先生提供的照片和视频资料来看,城管局的车辆及其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应当视为在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务行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2、关于涉案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城管局于2018年7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已被撤销,街道办、城管局于2019年6月对涉案房屋组织强制拆除,未履行催告程序、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
因此,本案拆除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足、处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应予以撤销,但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李先生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城管局于2019年6月拆除原告李X位于临泉县X镇X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七、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
撰稿|胡拓颖
审稿|马 娜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