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黄先生是海南儋州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是黄先生父母于90年代建设,黄先生通过继承得来。另外,黄先生还在村里建有养牛场,养牛场已经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020年,区规划局发布了《2020年第一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的告知书》,黄先生的房屋及养牛场所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黄先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在催告无果后,2022年9月29日,儋州某办事处以黄先生的房屋“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亦没有任何登记审批手续,且违反一户一宅规定是违法建设”为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黄先生房屋及养牛场,给黄先生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黄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盛廷律师分析案情认为:首先,涉案房屋系黄先生父母于90年代进行建设的,完全符合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村规的规定,办事处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授权以及法定职权认定涉案建筑为非法建筑,且违背了法不涉及既往的原则。其次,办事处作出的催告书剥夺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最后,在拆除涉案房屋及养牛场时,办事处也未提供任何的市政府文件以及相关的授权文件,可见其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法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2)琼9024行初49号
原告:黄某
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某办事处,
原告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养牛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曹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某区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原告黄某房屋及养牛场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被告办事处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故办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办事处向原告送达的材料可知,原告案房屋及养牛场位于征收范围之列。
本案中,原告黄某未在期限内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在房屋征收部门未作出补偿决定情况下,径行拆除原告被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及养牛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确认违法。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案涉房屋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系违法建筑,但未提供认定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故对被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办事处强制拆除黄某涉案房屋及养牛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违法。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儋州市人民政府办事处于2022年9月29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黄某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村的房屋及养牛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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