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龙:组织实施是什么时间点。
潘金忠:你说的这个观点,首先一个问题,不管这个合同在拟征收阶段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或者说有效或者效力待定。那么实践过程当中都会遇到这种可能性,这个可能性并不是说你认为在拟征收阶段的协议有效就是能解决的。这是需要后续的相关的一些土地征收的配套制度去完善的,所以你拿这样的一个逻辑分析来证明这个合同,在这个阶段应当有效,是不成立的。
毕文强:你们讲的是两个概念。
潘金忠:两个概念的问题,是需要制度性进行再次去约束,再次规范的问题。
毕文强:那我把它归纳到一个焦点上,我也觉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重要在什么地方呢?就是我们是律师,我们在事务中遇到了,我在查到了这样的一个征收补偿协议的时候,我到底是把它按照一个有效的合同,行政协议来对待,还是按照一个效力待定的行政协议来对待,那么在法律上采取的手段就不一样了。所以说,我们现在必须明确第一点,这个行政协议是不是必须得向这个潘律师所讲的,有一个征收批复作出的这样一个前提才能有效,我们先从这个点上来讲,刘律师你怎么看?
刘春龙:我觉的从职权的角度上来说,新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征收机关在拟征收过程当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个职权。而且标准是以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确定的,那么签订这个协议就是应当是有效的,我刚才已经讲过,因为政府即使是在拟征收过程当中,它的前提也是有前置依据的,因为它已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发展计划,还有4个规划,包括土地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它也不是随便说说就可以。
毕文强:我觉的两位的观点,基本上多说清楚了,你还有什么补偿吗?
潘金忠:我要补充一下,这份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从两个角度来考虑,第一个是从这个行政的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这样类似于民事的规则角度来说,具体履行的一个问题,这是一个效力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行政协议从一个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它的效力是一个公权利的这样的一个是否生效的一个问题。所以我觉得考虑这个问题,第一我觉的这是有待于立法或者制度进一步确认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呢,我觉的这样的一个效力问题,可以从学理上来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