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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拆迁法律解读:从拆迁到征收,最后由城市更新“接棒”(二)
已被浏览1381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9/11



关于《民法典》里面和我们的征收拆迁业务有关系的主要集中在物权编,在2008年《物权法》正式实施以后到现在是13年。现在被纳入了《物权法》的物权编,在这一编里大概是5分编20章258条,大部分条款我们承袭了《物权法》,其中又115个法条是完全沿用的;另外131个法条是根据《物权法》或者其它部门法,还有《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承袭来的,其它进行了一些修订。那么下来我们下面就应该来讲一讲,这个第二部分了:征收拆迁法律实务的一些特点。


那么我们要不要花时间,对征收拆迁法律实务是什么?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进行一下介绍,我是反复在思考,后来,我还是决定加上这这一部分,先从我们的征收拆迁的一个提法,大家看我PPT里面说了,什么是城市更新指挥部,

城市更新指挥部我先倒着讲,城市更新指挥部是最近有一些城市里面,它实际上在进行老旧城改造是和以前的征收是一样的一个城市功能,

  • 但是它的名称已经改成了叫城市更新指挥部,

  • 以前是叫征收办公室,

  • 再早之前,比如说2011年之前他就是一个拆迁指挥部,


所以说大家看其实,它确实也是有一个历史渐进的过程,所以之所以叫拆迁,就是因为1999年,我们出台了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们的城镇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要为了城市建设,要规范城市建设中的活动,所以出台了这样的一个行政法规。那么由此就进入了这样的一个拆迁时代,这个拆迁时代应该说是持续了20年。


到了2011年,那么随着整体的大家的一个认知,认为它更规范的一个叫法是叫征收,所以说相应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以后,各地的政府部门就变成了征收办公室。顾名思义,拆儿迁之是一个动作,征而收之是法律权属上的一个变动。


但是最后我们还是叫征拆法律业务呢?我觉得与约定成俗是有关系的。这个词无论你叫的多专业,比如说征收就是比较专业,但是拆迁容易理解,但是从拆迁到征收。


它确实是一个立法理念上的实际上的转变,为什么这么讲?我们从后续的这样一个征收拆迁的一个过程,就是法律体系上的一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它确实标志着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对于这样一个社会现象,它有一个更深入更细体更全面的思考,最终体现在这种立法的技术和立法的条文规定上面。


我们讲征收拆迁法律事务的这样的一个特点首先还是要考虑,各征收拆迁制度是很严格的。征收制度其实是发源于我们计划经济时代,甚至历史是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目前其实已经形成了以《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还有其他单行法相关条例的为框架的一个征收法律制度。


从制度的演进来看,目前的征收制度的几大基本原则,主要都是从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时代,就已经有了一些雏形。这个框架大家可以看一下,


首先《宪法》第13条,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


这个应该说宪法有几次修订,这个条款实际上奠定了我们一个国家征收制度的一个基础。那么物权法的42条,这个条款是比较重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费用。


这个条款其实是,我们未来主要的一个核心条款。甚至是我们业务的一个主要条款,而且在《民法典》里面会有一些略微的修正,我们了解了熟悉这样一个条款,后面我们就可以很清晰的进行对照了。那么《土地管理法》的第45条就明确规定了,这是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也是进行了这样一个相关的规定。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

  • 宪法第13条,它是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

  • 那么物权法呢,它强调了两个部分,一个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有是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 那么到土地管理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它主要针对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个确实都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它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已经构建起来了征收拆迁的一个法律体系,我们可以初步把它一个初步的梳理一下,征收拆迁它的不同的历史阶段,它是有一些变化,但是从建国初期它已经有了这样一个制度的雏形,大体的时间段可以分成这样几个时间段:

  • 一个是建国初期标志是1949年-1955年这样一个阶段

  • 第二个阶段是去私有化时期,比如最初的初级公社、高级公社这样一个阶段

  • 第三个阶段就是改革后至今,就是1978年到现在,它分成4个阶段

  1. 适应阶段,1978年到1986年

  2. 调整阶段,1987年到1999年

  3. 转型阶段,2000年到2007年,它都有标志啊,就是立法上面的这样一个标志

  4. 现阶段,就是2008年一直到现在


我觉得可以慢慢讲《民法典》是一个更重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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