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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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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山东济宁棚户区改造引发补偿争议,2025年征收却用2018年拆迁补偿方案补偿,是否合法?
已被浏览12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2-24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本是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优化城市面貌的利民之举,然而,在济宁市任城区某街道,一场因拆迁补偿引发的争议,却让居民郑先生陷入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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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溯到2025年1月,这一天,对于郑先生来说意义非凡。他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的自建房屋,因驻地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着拆迁。这栋建于2015年的三层房屋,总面积达820平米左右,一楼部分被他用于经营羊汤餐馆,另一部分则用于农用品经营,并且都持有营业执照,承载着他的生活与事业。

 

然而,当拆迁补偿方案摆在他面前时,问题出现了。政府此次拆迁适用的是2018年的拆迁补偿方案这让郑先生难以接受。在他看来,时过境迁,物价、房价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继续沿用2018年的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无法给予他合理的赔偿于是,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当天,他联系了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先生面临的核心问题十分明确:他对2018年的拆迁补偿方案并不认可,迫切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补偿。这一诉求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基于现实情况和法律依据的合理主张

 

在拆迁过程中,类似郑先生这样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补偿方案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坚实后盾,是衡量公平的重要标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规定为拆迁补偿设定了基本的底线,确保被拆迁人不会因拆迁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律师认为,在郑先生的案件中,政府继续沿用2018年的拆迁补偿方案,显然与上述法律法规所倡导的公平、合理原则相悖。


为此,郑先生委托了盛廷律师介入此案,盛廷律师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郑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不负所托。


这场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不仅关乎郑先生个人的权益,也反映出了拆迁过程中补偿合理性的重要问题。我们期待着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为郑先生争取到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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