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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吉林厂房征收案:投资百万建厂遇拆迁,地上附着物一分不给?吉林刘先生委托盛廷律师维权
已被浏览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7-26
关键词 征地拆迁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归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不得因土地租赁关系或用地手续问题,剥夺实际投资人对地上合法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受偿权利,补偿必须公平、足额,程序公开透明。

一、案情简介


吉林某地的刘先生与另外两人合伙,在当地村屯租赁一处院子用于建设养殖场。2012年至2013年间,他建了1122平方米的厂房,投入了大量资金,准备发展养猪业。但后来政府告知该区域属于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养殖,厂房便一直空置着。2025年当地启动拆迁,既没有发布征地公告,也没有公示补偿方案,征收方直接告知刘先生:地上附属物不予补偿。刘先生想不通:自己真金白银建起来的厂房,就算因为政策原因没养成猪,厂房本身还在,凭什么一分钱都不给?

二、违法疑点分析


为了拿回地上附属物的合理补偿,刘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盛廷律师了解案情后,帮刘先生梳理了核心问题:


一是征收方至今未发布任何征地批文和补偿方案公告,项目到底是什么性质、有没有合法手续,还是一笔糊涂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须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公开相关审批文件,程序合法性本身存疑。


二是刘先生虽然不是本村村民,但厂房是他出资建起来的,投入成本明摆着,就算土地是租赁的,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也应归实际投资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本案中,厂房系刘先生实际出资建设,其作为实际投资人对地上附属物享有所有权,征收方以刘先生非本村村民为由否定其受偿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三是征收方直接说不予补偿,既不讲依据也不讲标准,明显缺乏说服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核心内容,征收方仅口头告知不予补偿,程序严重违法。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在充分知晓代理风险后,刘先生认可律师的专业分析,正式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相关法律程序已启动,律师将全力为刘先生争取公平合理的地上附属物补偿

四、租赁土地上自建厂房遇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归谁?


归实际投资人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在租赁土地上自建厂房、仓库等合法建筑,实际投资人即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因土地权属或租赁关系而丧失受偿权利。但实践中最大难点在于举证——建议尽可能收集建房审批手续、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系实际出资建设人。时效方面: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已遇到征收方以不予补偿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租赁土地上自建厂房遇征收不给补偿、征收方未发公告直接口头告知不予补偿、非本村村民投资建设的地上附属物被否定受偿权利,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依法核查项目合法性,在法定期限内维护自身权益。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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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援助等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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