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承包户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家庭成员改嫁或分户后,其原承包份额应依法另行处理,不得继续占用原承包户土地。土地确权应当以承包台账和实际耕种情况为依据,公平准确,不得损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安徽某地的胡先生与家人共七口人,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14亩多耕地(人均1.93亩,含宅基地),村里一直未确权,仅以村组台账为准。2008年大儿子因病去世,2010年大儿媳改嫁同村村民后,仍继续耕种胡家约5.5亩土地,至今拒不返还。2025年三轮土地确权时,大儿媳确权3.1亩,而胡家仅被确权10.66亩。胡家认为确权面积与台账不符、侵害自家权益,拒绝签字,村里也未给出说法。此外,胡家老宅基地1.8亩、房屋6间,2025年剩余2间老房也被大儿媳拆除后占作耕地。
为维护自家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合法权益,胡先生经多方了解后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二、违法疑点分析
第一,大儿媳改嫁后已非原承包户成员,继续占有原承包地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大儿媳已改嫁同村村民,其在新家庭的承包权益应另行解决,不得继续占用原胡家承包户的土地。其拒不返还约5.5亩土地的行为,侵害了胡家其他成员的承包经营权。
第二,2025年土地确权将大儿媳单独确权3.1亩,与承包台账记载明显不符。胡家二轮承包面积14亩多,人均约1.93亩,大儿媳确权3.1亩远超其个人份额,而胡家仅被确权10.66亩,与台账记载相差约3.5亩。该确权结果涉嫌认定事实不清,侵害胡家合法权益。
第三,老宅基地及房屋被大儿媳自行拆除,其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胡家老宅基地1.8亩、房屋6间,大儿媳自行拆除剩余2间老房并占作耕地,其行为涉嫌侵害胡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相关损失应依法追偿。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胡先生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认可盛廷律师的专业方案,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律师已启动法律程序,将全面核查承包台账和土地确权情况,依法为胡先生争取返还承包地、宅基地并追索相关损失。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改嫁儿媳占着承包地不还,能不能起诉要求返还?
可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改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大儿媳已改嫁同村村民,其在新居住地的承包权益应另行解决,不得继续占用原承包户的土地。胡先生作为原承包户成员,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大儿媳返还占用的承包地。同时,可就土地确权错误问题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
(二)土地确权面积与台账不符,村民能要求更正吗?
可以要求更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内容有误的,承包方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登记。胡先生可以持承包台账、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更正确权结果。若行政机关不予更正或不作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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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