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一、案情简介
山东某地38户村民居住的村庄在2018年被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范围。2019年5月,村里召开村民大会公布拆迁方案: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每户给予128平米安置房,同时按照房屋结构给予货币奖励,砖结构每间6000元、土结构每间3500元、土房结构每间3000元。
村民们陆续同意拆迁,原宅基地房屋在2019年被拆除。当时承诺"先拆后建,安置房3年交付,货币奖励拆了就给"。
安置房在2021年交付了,但货币补偿却出了问题。到2021年年底,每户只收到了三分之一的款项,剩余的三分之二至今没有着落。村民们多次催要无果,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违法疑点分析
第一,征收方从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公告期内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村民们从未见过征地批文、征收补偿方案等法定文件,征收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存疑。
第二,各户没有单独签署过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标准缺乏书面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签订协议。本案中,各户没有单独签署过安置补偿协议,只是村委会统一签署,村民手中只有"家中已清理,同意拆除"的收款联,补偿标准缺乏书面依据,征收方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第三,货币补偿拖欠五年之久,明显违反"及时足额支付"的法定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本案中,安置房虽在2021年交付,但货币补偿到2021年年底仅支付了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拖欠至今已超五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及时足额支付"原则。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盛廷律师初步分析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发布公告,征地批文、补偿方案都应当公告并征求意见,但村民们从未见过这些法定文件;各户没有单独签署过安置补偿协议,只是村委会统一签署,村民手中只有"家中已清理,同意拆除"的收款联,补偿标准缺乏书面依据;货币补偿拖欠五年之久,明显违反"及时足额支付"的法定要求。征收方在程序上存在多处瑕疵,补偿款长期拖欠更是于法无据。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38户村民认可律师的专业方案,正式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律师已启动法律程序,将全面核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依法为村民们争取应得的货币补偿款。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增减挂钩项目拆迁是否需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答:需要。增减挂钩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集体土地征收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即使项目冠以"增减挂钩""新农村建设"等名称,只要实质上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就必须履行法定征地程序,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等。实践中,部分地方以"增减挂钩"为名规避征地审批程序,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维权。时效方面,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先复议再诉讼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二)问:征收补偿款长期拖欠不付,被征收人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要求征收方履行支付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拖欠。如果征收方长期拖欠补偿款,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第一步,向征收方或其上级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限期支付拖欠的补偿款;第二步,如果征收方拒绝或拖延支付,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三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征收方履行支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如已遭遇补偿款长期拖欠,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收集证据材料,依法维权。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征收补偿款长期拖欠不付、未签署个人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从未发布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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