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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广东城中村改造:谈好560平安置房结果只给370平,广东两户村民委托律师维权
已被浏览2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10-11

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合意后,应当依约履行。


一、案情简介


广东广州某村正在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吴先生(化名,下同)兄弟两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中一处房屋在2026年3月因隔壁拆违被殃及损毁,已无法居住;另一处房屋的围墙此前也被拆迁队损坏,门前长期使用的土地上附属物被强制清理,自留地上的附属物也被强行征收,未给予任何补偿。


更让当事人难以接受的是,征收方此前已就补偿方案与两户谈妥——货币补偿合计约70万元,安置房面积约560平方米,并出具了《征收补偿款签收表》。然而,征收方随后反悔,将安置房面积从560平方米缩减至370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也有所减少,促签奖励标准从每平方米1000元降至500元,仅这一项就少了近30万元。在拆迁的高压之下,当事人甚至被迫与妻子离婚,将其他房屋分给了孩子和爱人。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吴先生等两户村民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盛廷律所正式代理介入征地拆迁案件公告通知.jpg


二、违法疑点分析


经过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并审查相关材料后,盛廷律师初步判断认为:


一是征收方已出具补偿款签收表,就补偿事宜形成了明确合意,事后反悔缩减安置面积、降低奖励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构成对已达成补偿方案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征收方单方变更已确认的补偿方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原方案履行。


二是拆违殃及合法房屋、自留地附属物未予补偿等事实清楚,征收方在程序上存在多处瑕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拆违过程中损坏合法房屋、自留地附属物被强行征收未予补偿,均违反法定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有权就上述损害主张行政赔偿。


但案件也存在一定难度,部分房屋历史建造情况较为复杂,权属证明不够完整,补偿标准的认定可能需要进一步厘清。律师将重点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推动征收方按照此前承诺的补偿标准履行义务,同时为被殃及房屋和自留地争取合理补偿。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在充分知晓代理风险后,吴先生等两户村民认可律师的专业分析,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编号2026-1631)。目前相关法律程序已启动,律师将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征收方出具补偿签收表后反悔,被征收人能否要求按原方案履行?


答:可以要求按原方案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签收表一旦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征收方不得单方变更。但如果征收方事后反悔、缩减补偿,被征收人需注意:第一,签收表是否已经双方签字盖章、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第二,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第三,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定最低标准。维权时效方面: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先申请复议再起诉的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如征收方已实际减少补偿或拒绝履行承诺,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并要求履行原补偿方案。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城中村改造中征收方谈好补偿后反悔缩减安置房面积、拆违殃及合法房屋未予赔偿、自留地附属物被强行征收未补偿,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盛廷律所征地拆迁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jpg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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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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