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取得审批手续,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未批先征、只补青苗不补土地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一、案情简介
江苏苏州的张先生(化名,下同)在村里有14.36亩承包地,一直正常耕种。2006年,当地以旅游开发项目名义征收了这片土地,但张先生通过信息公开发现,该项目根本没有取得合法的征地审批手续。
2006年12月征收方只与张先生签订了青苗补偿费协议,对土地补偿费只字未提:14.36亩土地的补偿款分文未得。张先生多年来一直在信访维权。2025年7月,他委托了律师走信息公开程序,但因法律方向不对,始终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最终解除委托。张先生自己也尝试过信息公开,但因程序有误,一直没有结果。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张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违法疑点分析
经过与张先生深入沟通并审查相关材料后,盛廷律师初步判断认为:
一是旅游开发项目至今未取得合法征地审批手续,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征收行为自始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征收。未取得征地审批即占用农民承包地,征收程序本身合法性存疑,当事人有权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二是2006年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仅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土地补偿费未作任何约定,当事人的土地权益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征收补偿费用。仅补偿青苗而完全不涉及土地补偿费,严重违反法定补偿义务。
但案件也存在一定难度:时间跨度近20年,证据材料存在缺失,此前律师走的法律程序方向有误,部分时效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维权路径需要重新梳理。律师将重点通过信息公开全面调查项目审批情况,查明征收违法事实,同时启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法律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在充分知晓代理风险后,张先生认可律师的专业分析,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编号2026-1670)。目前相关法律程序已启动,律师将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土地补偿。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征收只补了青苗费没补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能否要求补发?
答:可以主张,但需先确认前提。青苗补偿费是对地上农作物所有者的补偿,归属明确;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其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并非直接支付给某一农户。因此,农民个人主张补发土地补偿费,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依省级分配办法或集体民主议定程序,已确定其应得的具体份额。经确认具有成员资格且应获得相应份额的,有权要求补发其应得部分。
另需注意:如果征地审批手续本身不合法(未批先征),则征收行为自始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主张确认征收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时效方面: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先申请复议再起诉的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案件时间跨度较长时,维权难度会显著增加,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梳理维权路径。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集体土地被征收但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只补偿青苗不补偿土地、征收多年后土地补偿费仍未落实,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本文根据接案笔录、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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