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在研讨
2020年12月22日下午两点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召开了“杭州集资诈骗案”案件的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毕文强主任、潘金忠、翟根才、刘春龙、马娜律师以及团队的其他律师及助理共同参加。
会议召开后,主持人先介绍案件情况。
案件情况 被告人张某,2020年2月6日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0月23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案人有邵某、王某。 2018年1月26日,王某、邵某作为借款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俞某、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借款200万元; 2018年2月1日,王某、邵某作为借款人,杭州远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借款1000万元; 2018年2月13日,邵某作为借款人,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借款300万元; 2018年2月13日,邵某作为借款人,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借款100万元。 2018年1月25日在邵某主导下,王某邵某在借款的基础上以杭州远驰公司(简称)的名义于收购了杭州稳瞻公司(简称)。并实际接管了之后用以进行集资的手机APP平台“利得行”。 2018年3月5日邵某接管稳瞻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等监管部门的批准与备案的情况下,通过手机APP以及网站发布虚假的“联商贷”等金融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实际运作。在此期间,张某并没有过问稳瞻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稳瞻公司的受让人---远驰公司与张某存在利害关系。 张某曾派一名会计进入公司,一周后该会计离职,张某同该会计的聊天记录表明张某希望该会计查明稳瞻公司财务状况,判断稳瞻公司是否有能力归还借款。 在审判中,邵某极力主张张某是稳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系稳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判决张某犯集资诈骗罪。 律师分析 翟根才律师认为根据现有的材料并不能够证明张某是稳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先后以借款的方式将1600万元的钱款借给邵某、王某,其二人后期也还了一部分款项。并且没有任何实在的证据表明张某掌握了稳瞻公司的违法经营活动,对稳瞻公司的一系列活动也无从知晓,张某只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邵某、王某的债权人,并不能认定其是稳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能认定张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毕律师认为,刑事案件重在利用证据,审判机关在一审过程中很大程度的查阅了公安机关对邵某、王某的讯问笔录,这其中有有很多对张某不利的证言,其中邵某极力指认自己的行为是受张某指使,如果想要证明张某不是稳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方面需要去一个个的驳斥这些不利证言,另一方面还需要找寻更多有效的证据。 至此,此次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