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女士原是湖北省某村的村民,2020年4月份,因为结婚,袁女士的户口迁到丈夫所在村。
袁女士和丈夫有两个宅基地,两处房屋都是宅基地使用证。一个宅基地登记在袁女士丈夫名下,还有一个宅基地是购买所得,由袁女士丈夫的儿子(袁女士继子)居住。
2021年10月,石家庄某村拆迁指挥部对外发布了《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将袁女士和丈夫的两处房屋纳入到拆迁范围内。
2021年11月20日,袁女士丈夫的儿子在袁女士和她丈夫皆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主签署安置协议,并且将两处房屋签署到同一份协议上。
袁女士认为,她和丈夫既没有签协议,也没有委托其继子签署协议,因而她的继子无权处分她和丈夫的合法财产,想要委托律师介入,撤销补偿协议,并且争取合理的安置补偿。
目前,盛廷拆迁律师团已承办该案,如果该地区有其他被拆迁人有法律问题咨询律师,可致电盛廷律所010—86395991,律所会安排该地区案件负责人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本文根据接案笔录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盛廷小贴士: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房屋的被征收人如何确定?一般来说,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如果亲属不是适格主体,不符合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则无权和房屋征收部门签署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