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省道、国道就属于这个范畴。
但在征收拆迁中,仅仅满足公共利益还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拿到安置补偿或者未达成协议强占农民土地房屋,也是违法的。
家住河北省石家庄某县某村的王先生就遇到了上述情况。
2018年,王先生所在村因为修省道征收承包地,在当年,该项工程还是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重点工程。
四年过去了,道路早已建成,村民们的补偿却还没有落实。而王先生等人也发现,土地的用途和起初说明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一部分是用于绿化带建设,每年给予租金。
这四年间,王先生等人也有找过各级政府部门,可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
想要征收部门履行补偿职责,拿到本就属于他们的征地安置补偿款是众人的主要诉求。
目前,盛廷律师已经承接此案,将会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并处理此次征收可能涉及的诸多法律程序。
如果周边地区或有类似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以致电盛廷律所010-8648 6497 ,或者私信咨询,律所会安排该地区案件负责人提供咨询服务。
【盛廷小贴士】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