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
2022年,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孙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孙先生很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所以全力配合各项政策,但当地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并没有与孙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仅仅是向孙先生下发了一张《明白纸》,《明白纸》中写到补偿标准为:每户置换280平米楼房,并没有其他补偿选择。
孙先生觉得补偿标准好像不太合理,而且相关文件也不够正规,不想接受这种补偿,便迟迟没有在《明白纸》上签字。
就在孙先生想要搞明白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是否合理时,当地政府组织几个街道办一起强制拆除了孙先生的房屋。
孙先生气不过,又不知道到何处说理,正四方打听时,征收方又将孙先生承包的土地一并挖了,而且没有给予其任何补偿。
孙先生终于无法忍受征收方的做法,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经盛廷律师讲解才发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发布公告通知,征地批文要公告,补偿方案要征求大家意见,也要给大家公告。
孙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根本没见过任何关于征收的通知和公告。孙先生希望盛廷律师介入此案,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主张,为自己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盛廷律师接受孙先生的委托,将全力以赴,尽最大的努力为孙先生争取满意的结果。
本文根据接案笔录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盛廷小贴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集体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是用货币补偿的,而地上附着物如果是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有权选择货币或者产权置换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