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是四川广安某县村民,因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朱先生的住宅和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由于征收方只提供货币补偿一种补偿方案,朱先生觉得不符合法律规定,向盛廷律师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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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问:“我们村有5户村民的房屋、土地要被征收,根据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方案,房屋结构不一样,补偿标准也不同。如果是框架结构的,补偿标准是九百多元每平米,彩钢的每平米就补偿约三百元,并且只有货币补偿这一种方式。征收方要求我们自拆自建,但是不能在原址重建,也不能给我们重新划分宅基地。这样合法吗?”
据盛廷律师了解,朱先生的房屋是一栋三层楼房,一层是车库,平时作为库房出租,收入不多,但也够贴补家用;二三层则作为住宅自己居住使用。前些年,朱先生还在房屋地址注册了家庭农场,且取得了营业执照。
原本红红火火的日子,因为一场征收拆迁,打乱了节奏。如果征收方不提供安置房或者宅基地,该去哪里建房?
朱先生不是没想过拿着货币补偿去买房,可周围房价每平米四千元左右,没有房产证的自建房出售价格也要每平米近两千元,征收方给的货币补偿价格连自建房都买不到,这无疑严重降低了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
房屋是被征收人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如果被拆除,势必会给被征收人生活带来不便。只给被征收人一种补偿方式,使被征收人丧失选择权,并严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这种补偿安置方式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盛廷律师从征收项目、征收合法性等方面入手,为朱先生进行了细致的法律分析,又对下一步如何启动救济程序进行了讲解。朱先生希望有丰富行政诉讼经验的盛廷律师能代理其案件,帮他们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重新划分宅基地,让他们可以重建生活家园。
盛廷律师接受朱先生委托,将根据其实际情况,为其制定合适承办方案,认真负责、尽最大努力维护朱先生的合法权益。
【盛廷法律贴士】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当发现拆迁方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中只有货币补偿或补偿标准过低,不要被拆迁方的搪塞之言哄骗,不合理的补偿标准、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的方案本身就是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坚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守护原本安定、平和、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