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承包地被确权在了他人名下,无奈之下打起了官司,可是土地承包证却迟迟撤销不了,这让山西忻州村民刘先生辗转难眠,最后经过多方打听,刘先生决定找专业律所的律师帮助维权。
据刘先生介绍,在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二轮承包中,刘先生的父亲作为家庭代表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地20.6 亩,其中刘先生二叔分得耕地9.5亩,刘先生分得耕地11.1 亩,承包期限为30年。当时的家庭成员为刘先生、刘先生二叔。
2001年,薛女士迁入二叔户口中,2010年二叔女儿出生,其二人是农户新增人口,但薛女士其他村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7年,薛女士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随后薛女士办理了土地承包证。
刘先生对此非常头疼,自己的土地被确权了,还不是自己,为此刘先生打起了官司。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薛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薛女士在别的地方有承包地,没有资格承包本集体土地,但是薛女士的女儿是有资格承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参照《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
由此可见,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不是个人。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承包土地后,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有新生成员的不增加土地,有成员去世或离开的不减少土地。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刘先生二叔已去世,本案起诉时,现承包户家庭成员为刘先生和刘先生二叔的女儿二人,故刘先生和二叔女儿对20.6亩承包地有共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刘先生要求薛女士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他。在行政诉讼方面,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土地承包证,法官告知刘先生,刘先生起诉的被告不适格要求撤诉。
至此,刘先生找到盛廷律师,希望能够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撤销对方的土地承包证,并返还土地。盛廷律师在了解了刘先生的情况后,根据刘先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合刘先生的承办方案,一定会全力以赴,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