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盛廷律师接到山东省宋先生亲自送来的一面锦旗,感谢盛廷律师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为宋先生争取到了国家赔偿。
宋先生是山东单县的一位普通农民。2007至2008年之间,宋先生所在的城市进行城市规划,但由于补偿及拆迁程序等问题,村民们没有得到合理安置,房屋被强行拆除后村民们住窝棚长达一年之久,第一批安置房建好后村民发现安置房建筑质量很差,出现漏水、墙体损坏等严重质量问题。
2011年3月。宋先生找村民协商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盛廷主任毕文强律师在向村民们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马上启动了相应的信息公开法律程序,针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情况申请信息公开,包含征拆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用地的信息公开,某某财富广场征地的信息公开,医院征地的信息公开。
法律维权的效果立竿见影。相关部门马上向维权代表表示关于征地的事可以进行谈判。由于该群体性案件涉及户数较多,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民怨很深,为理性疏导委托人情绪、组织好委托人理性表达合理诉求,避免节外生枝的事情发生,律师先给维权代表发放了学习法律知识的资料,指导维权代表组织村民进行法律学习。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之后宋先生所在村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宋先生等几个维权代表也当选为村委会的成员。新一届村委会组织的安置房质量监督小组发现安置房的质量严重不合格,工程存在层层分包、施工无资质等问题。于是维权代表们便找到了一个监理公司,对于安置房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后得知该安置房的质量确实不过关,通知承包商进行返工维修。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返工完成之后,承包商(个人包工头)却以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的罪名报警,宋先生等4个维权代表被警察抓了起来。
2012年8月26日,宋先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东省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9月24日,单县公安局向单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宋先生,并于2012年9月30日逮捕了宋先生。
2013年4月26日,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先生等四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宋先生于2013年4月28日被释放。
回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宋先生随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3年8月29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了单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在重新审理的过程中,单县人民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经法庭通知,未将案件移送单县人民法院,故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的决定。至此,宋先生总算放下一块长期压在心头的石头,长舒了一口气。
2014年9月2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宋先生依法向单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单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赔偿时效内未做出赔偿决定。随后宋先生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做出决定如下:一、单县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246天的赔偿金59605.8元(242.3*246天=59605.8),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6000元;二、由单县人民法院为赔偿请求人宋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经过无数个日夜的殚精竭虑,在多年的奔走忙碌之下,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宋先生拿到了国家赔偿金,也分到了安置房,回首这近十年的维权路,宋先生感慨不已。
自2007年,盛廷律师便以法治为信仰,以诉讼为事业,坚决捍卫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为弱势群体维权的路上,不仅收获累累战果,更获得了当事人对我们的认可。一张张笑脸,一幅幅锦旗,是盛廷律师最宝贵的勋章!风雨兼程,不忘初心,为委托人维权,我们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