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6日,第六届产权保护大会暨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年会在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人文与发展学院举行。本次大会以“新发展格局下的产权保护与治理现代化”为主题,由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海淀区律师协会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美丽乡村联合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承办。会议汇聚法学界、实务界及多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物权法前沿问题及相关现实议题展开深入交流,努力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回应之间搭建更紧密的对话平台。

大会主会场由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主持。

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崔建远在致辞中指出,研究会长期紧密跟踪法律原理与经济发展,致力于回答实践提出的真问题。本次大会议题既涵盖闲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权冲突、继承视角下的物权变动等传统物权法难题,也延伸至数字资产等前沿领域,体现了研究会持续推动交叉学科研究、服务现实需求的努力。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教授熊春文在致辞中表示,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深度嵌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全过程,当前数字经济、社区治理、科技创新等领域都越来越需要清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规则。本次会议在中国农业大学举办,不只是一次会务安排,更是基于共同研究关切的深度协同。

在年度工作汇报环节,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关剑夫围绕2025年度工作情况作了系统介绍,过去一年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市法学会领导和崔建远会长带领下,在秘书处单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盛廷学术基金的支持下,围绕首都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持续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研讨和成果转化,全年举办各类学术活动20场,逐步形成了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乡村振兴与基层治理、“一带一路”投资与法治建设四个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会在相关领域既重视学术议题的持续跟进,也注重制度建议和实践成果的转化,并对2026年继续围绕产权保护和治理现代化主线深化研究、增强平台功能作出展望。

在专题发言环节,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主持了主旨演讲。

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保玉教授以“闲置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收回与抵押权的冲突解决路径——兼与‘抵押权不消灭说’商榷”为题作报告。刘保玉教授并未停留于抽象的法理争鸣,而是从长期存在却始终未获妥善解决的实务问题切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若因长期闲置而被土地管理机关依法收回,抵押权究竟应如何处置。围绕这一问题,他一方面系统梳理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金融监管规范中关于闲置土地、土地转让、土地抵押和贷款监管的规定,另一方面也细致辨析了学界关于“抵押权不消灭说”与“抵押权消灭说”的主要理由,指出以往很多方案都没有真正触及问题的根部。

报告中,他将论证重点逐步收束到几个核心问题上: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裸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适格的抵押财产;接受此类抵押并发放贷款的债权银行,是否对贷款用途负有持续监督义务;在债务人挪用贷款、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况下,债权银行能否完全以“自己无辜”抗辩抵押权灭失的后果;以及在个别抵押权人并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对其利益给予有限保护。基于此,刘保玉教授提出的基本判断是:裸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绝对不能抵押,但至少应被视为需要严格监管的高风险抵押财产;以此设定的担保原则上只能服务于房地产开发自身债务,而不能任意扩张用途;债权人尤其是银行,不能在放款后放任贷款脱离房地产开发用途,否则其抵押利益因土地依法收回而落空,并不能简单归咎于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只有在抵押权人手续合法、监督义务履行到位且并无明显过错的个别情形下,才有必要进一步讨论是否应通过再出让对价等方式给予适当保护。整场报告问题意识强、规范依据密、论证路径清晰,既回应了土地管理中的现实难题,也把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背后的物权法逻辑展示出来。
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家安以“继承视角下的物权变动”为题作报告。

刘家安教授的报告呈现出鲜明的“由一具体问题进入体系深处”的风格。他首先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何时设立”这一问题开篇,通过两个具体案例——一是为老年婚姻配偶设立居住权,二是为非婚同居伴侣设立居住权——将听众迅速带入继承法与物权法衔接的复杂场景之中。由此,他进一步提示大家注意我国继承法在遗嘱继承与遗赠区分上的“独特性”: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取得遗产的,属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取得遗产的,则属于遗赠。正是这种区分方式,使《民法典》第371条关于“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本章规定”、第368条关于“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及第230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之间,形成了非常复杂的解释张力。刘家安教授没有停留于单点问题,而是顺着这一线索,进一步展开到法定继承、多数继承人共同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情形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整体结构,提出更具体系性的“两阶段说”:在多数继承人场景下,继承开始时首先形成共同共有;其后特定不动产如经分割协议归由某一继承人单独取得,则应在办理登记后发生单一所有权变动效力,而不宜简单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围绕遗赠情形,他又进一步讨论:如果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取得特定不动产或者由其享有居住权,那么理想状态下,遗赠更适合被理解为先发生债权效力,再通过登记完成物权变动;否则,若一概认定其在继承开始时直接取得物权,不仅会冲击遗产债务清偿规则,也会使继承法与物权法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张。刘家安教授特别指出,民法典时代物权编、合同编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而继承编的技术更新相对有限,这就使继承中的物权变动问题成为当前民法体系中一个格外值得精细讨论的领域。整场报告从居住权设立这一微观切口层层上升到继承编与物权编之间的体系协调,既有精巧的问题设置,也有厚重的理论纵深,充分展现了其学术思考的穿透力。
在专家点评与互动交流环节,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监事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戴孟勇首先对刘保玉教授的报告作出回应。

他指出,闲置土地收回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简略,未充分考虑土地上可能存在的第三人抵押权乃至其他权利负担等复杂情形。从物权法原理上看,行政机关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在效果上近似于“没收”,由此会引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发生混同时,原有抵押权是否随之消灭的问题;而与此相似的争议,也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等场景中再次出现,因此如何平衡合同解除、物权稳定与抵押权人利益保护,仍有进一步研究空间。其点评在赞同刘保玉教授基本结论的同时,也把问题从单一争点扩展到了更宽的制度背景之中。

其后,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崔建远作了简明而有力的回应。崔建远教授指出,类似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到物权法原理上来理解:如果基础性权利因混同而消灭,其上附着的担保权利原则上也会受到影响;但法律对相关问题并未作出充分、细密的规定,因此在一般法理之外,对于确有保护必要的特殊情形,是否应设置例外、如何设置例外,仍值得进一步斟酌。对于刘家安教授的报告,崔建远教授则表示,这一视角打开了学界未曾充分讨论的问题,也提示人们在继承法问题上不能只停留于传统分类,而要更加重视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逻辑。

在主会场最后阶段,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帆,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兵,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AI与数字经济事业部主任李永卓,分别介绍了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社区治理、数字资产价值创新四个分会场的重点议题与研讨方向。主会场在热烈的交流中圆满结束,也为下午各分会场的深入讨论作了充分铺垫。
本次主会场活动既系统呈现了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也通过两场高质量专题报告和点评互动,集中展示了当前物权法研究在传统疑难问题和体系衔接问题上的深入推进。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在新发展格局下,产权保护与治理现代化已经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夯实市场信心、回应现实需求的重要基础性议题,而法学研究也应继续在回应真问题、凝聚真共识、推动真转化中不断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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