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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出征地建议,“公共利益”需严格限定!
已被浏览1563次 更新时间: 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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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3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上午9时,李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两会”的召开,历来都会涉及诸多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件,今年两会也不例外。

 

早在今年两会正式召开之前,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蔡继明做客中国经济网在线访谈特别节目时,就提出“关于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地范围的建议”。蔡继明表示,征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严格按照公共利益的原则划分征地范围,非公共用地不应该采取政府征地的做法,而应该允许集体土地入市。

 

"两会"提出征地建议,"公共利益"需严格

 

很明显,“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是世界性的法律难题,关于这个概念的讨论在宪法、行政法学界一直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学界通常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超出于地方性的、明显的、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长远的利益。

 

而在司法实务领域,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则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概括、列举加排除”的立法模式加以界定,如2011年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就非常成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列举了七种属于“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可以征用私人房产的情形,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两会"提出征地建议,"公共利益"需严格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非常重要。土地、房屋征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征收”私人财产的行为,除了通过立法对公共利益本身进行界定之外,更重要的恐怕是对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本身设置一个公正的标准,这甚至可视为征收是否公平公正的价值之所在。蔡继明代表认为,如果是保障房安居工程,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如果是一般的搬迁安置工程,那么就有些是公共利益,有些不是。“比如三峡大坝库区搬迁,南水北调涉及的沿线居民搬迁,可以算是公共利益。但是如果要建一个工业园区、住宅小区、游乐场,建一个商业开发的项目,这个搬迁以及相应的安置工程就不能够算公共利益。”、“但是,整体来说,我们国家还是把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列入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蔡继明代表表示,今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征地制度的改革,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还需要进一步地探讨。

 

但是无论如何,笔者认为,在“两会”召开之际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地范围”的建议都是一个很好的信号。相较于上个月27日南非最高立法机构国民议会通过的一项“将修宪以便允许无偿征用土地”的议案,我国目前土地征收领域的法制建设应该说仍然处于一种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当然,法制建设的进步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进步,即便我们是非专业人士,但是我们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对个案中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来为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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