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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吞农民补偿款,贪污千万元被判刑!
已被浏览2420次 作者:崔慧平 更新时间: 2018/04/28
关键词 判刑 补偿款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各地也在不断发展建设,拆旧建新。许多百姓都在拆迁中提高了居住条件,改善了生活,但同时,很多不和谐因素频频出现,也令人无法忽视。

 

在盛廷律师接触到的众多被拆迁百姓当中,很多被拆迁人都遭遇到了地方“村贪乡霸”侵吞补偿款、补助款的情况,他们往往借助当地拆迁、扶贫,大发不义之财。一般来讲,这类“小微腐败”人员往往职级不高,但是其严重侵害了百姓的利益,危害程度不容小觑。而且,这类情况往往涉及村干部,过去一些不是党员的村干部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这也给上级的查处工作带来了难度。

 

村干部侵吞农民补偿款,贪污千万元被判

 

今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重点强调,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与此同时,两会上提出的《监察法(草案)》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监察范围,弥补了对村干部监督的空白,加大对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的专项治理,专项巡查打击农村腐败,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

 

严打之下,不少“村贪”纷纷落网

 

广东省黄埔区一社区书记刘某就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问题被判刑。刘某当选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后,利用其身份制定“辖区内所属村、社土地上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的不成文规则,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强揽、抢占刘村辖区内的工程,并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打砸伤人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今年,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刘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的处罚!

 

就在前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由于虚报危房补助套取国家补助资金30000元,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将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湖北黄冈麻城两名村干部也在中央严打之下“现了形”。汪某、程某分别利用协助镇里负责申报和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冒领、侵吞的手段,各贪污了补助资金58000元和58200元。麻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程某犯贪污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十万元。

 

村干部侵吞农民补偿款,贪污千万元被判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救灾、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认定犯罪数额标准低于一般犯罪标准。拆迁补偿款、危房改造补助款都是国家为改善基层困难群众居住所专门设立的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不可挪用。对于广大被拆迁人和危旧房改造的村民来说,这相当于最基本的生活所需,但某些地方干部却利用职务便利予以侵吞。这些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行为,常常使得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无法贯彻落实。

 

“小微贪腐”、“基层贪腐”不除,必成后患。我国连番打击贪腐新政策的出台,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打击一案、震慑一片,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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