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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编写《拆迁维权一点通》,详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听证制度
已被浏览900次 更新时间: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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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所编写的《拆迁维权一点通》系列书籍以拆迁案件类型为纲,共分国有土地征收收回程序、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项目建设、宅基地征收、企业(养殖场)拆迁、棚户区(旧城)改造、强拆维权、不正当拆迁的应对(拆违、拆危)、特殊主体维权(承租人、福利分房权利人)、集体资产保护等九大类型。


本篇摘取“拆迁维权一点通”系列(一)国有土地征收收回程序中的实务指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中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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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权,是指公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行使自己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由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房屋征收涉及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的听证制度却相当不完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当中,只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有关于听证的规定。


上述法律条文虽然规定了听证程序,却过于笼统宽泛。前提只规定了“旧城区改建”,那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就不需要进行听证了吗?此外法条只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依申请还是依职权,申请形式、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等都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政府不启动法律程序的法律后果和听证的监督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监督制约和法律后果的程序形同虚设。


本文作者使用数据检索工具,以“征收 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为关键词,检索相关案例,法院观点部分如此阐述:“(四)关于是否需要组织听证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武陵区政府对武陵区葫芦口联片地块棚户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应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武陵区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行为,程序上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补偿阶段’没有规定听证的程序,故武陵区政府没有组织听证即作出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有关未经组织听证系属违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案例索引:《姚泉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 6636 号)。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关于听证程序的不完善,导致在诉讼中不能有效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听证程序不完善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不能合理利用,听证依然是被征收人一项重要权利。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从上述国务院的文件可以看出,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听证则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


2019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待实施后,就是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的重要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利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听证程序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通过申请听证尽早了解自己的对自己有利信息,如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从而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合理诉求


被征收人合法利用自己的听证权利,即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又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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