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14点30,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召开了“某国有土地养殖场及农场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的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盛廷律所毕文强律师、执行主任潘金忠律师以及团队的其他律师、实习律师及助理共同参加。
案情概要
会议召开后,主持人先介绍案件情况:
2002年,王先生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山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013年这块承包地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由某拆迁公司承包该地块征收、拆迁、场地平整等工作。2017年,拆迁公司先后向王先生送达《拆迁手册》《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复印件,并多次与他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因测绘项目遗漏过多,补偿不合理,双方一直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2017年6月,某实业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山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腾退土地。仲裁裁决解除合同,腾退土地。
2018年12月,王先生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19年,街道办,拆迁公司、开发商同意给予拆迁补偿,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王先生撤诉。 但征收补偿事宜一直协商无果。之后,该实业公司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执行2017年仲裁决议,当事人提起复议被驳回。
2022年8月10日,涉案房屋被强拆。
2022年6月,王先生起诉相关部门,请求确认其未依法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征地补偿职责;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主持人还简要介绍了即将采取的法律措施。
律师分析
潘金忠律师指出,案涉土地征用在前,仲裁在后,且区政府作出使用土地的公告,并支付足额的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某实业公司)已经失去了案涉土地的主体资格。因此仲裁结果是错误的。案涉土地的征用虽为收回,实际上达到了征收的效果。政府以国有土地收回的方式进行了一次实质意义上的征收。虽然不是符合法定程序上的征收行为,但是它会起到实质上的征收性效果,又没有给原告是不合法的。
毕文强律师最后分别对仲裁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收回涉案土地的补偿问题进行了法律援引及案情分析,尤其是对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直接点明回收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的参照和审批手续。毕律师还对参加本次研讨的律师、实习律师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方法进行专业的引导,对接下来的案情发展进行梳理,进一步增加案件的可控性。
通过案件研讨,委托人对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于应当如何运用法律程序维权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对于案件结果也有了更合理的心理预期,至此,研讨会圆满结束。
如果您也有征收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可以联系盛廷律所010-6064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