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14点00,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召开了“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纠纷”的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盛廷律所毕文强律师、苗露宁律师以及团队的其他律师、实习律师及助理共同参加。
【案情概要】
会议召开后,主持人孟玉律师(实习)先介绍案件情况:
张先生在辽宁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在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案涉房子建设时间也是1989年。案涉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因城中村改造,2013年开始入户调查并陆续搬迁,但是没有见过任何征收文件,2022年10月左右,张先生自己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才收到《某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时间显示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的时间2013年7月。张先生认为征收补偿金额太低,至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部门从2013年开始堵塞下水管,一到下雨就会积水,导致当事人库房中的货物被淹,产品损失严重,被淹的货物没搬走,之后又进货同样下雨会被淹,这么多年重复。目前房子没有被拆,但是周围已经在施工了。
张先生希望通过以打促谈的方式主张因违法征收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刘律师和毕律师指出,行政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涉及民事侵权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侵权行为,但是无论如何都要明确具体损失的依据,因为无论是主张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最终都要落脚到赔偿的事实依据上,所以建议根据依据订损失金额。
刘律师认为,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时间至关重要,特别是在认定征收开始时的时间点上,到底是从入户调查时计算起?还是从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抑或是从征收工作实际影响被征收的生产经营之日起?这些时间都切实影响着当事人的赔偿金额。
徐律师认为,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已经被征收了,那被征收人之后虽然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及生产及生产经营,也只是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如果经营损失发生在征收过程中,且与征收单位有关,谈判中要求征收单位对其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的依据更加充分。
苗律师认为,对房屋进行合法评估是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必经程序,所以有关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可以在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过程中提出,并且有法院作为第三方介入,使整个征收过程变得更为公平和透明。
随后,其他律师对各种观点进行补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
通过案件研讨,委托人对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于应当如何运用法律程序维权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对于案件结果也有了更合理的心理预期,至此,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