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王允洲律师收到了山西张先生送来的锦旗。这是一起因土地争议纠纷而起的刑事案件,王允洲律师最大程度维护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案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从事产权保护的律所,在土地纠纷争议解决方面更是有着长期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当事人也是慕名找到盛廷。在了解当事人与案件具体情况后,王允洲律师接下了这起案件。
案件始于某矿业公司因堆放煤矸石,影响张先生土地的通行和种植,经向村委和地方政府反映无果后,张先生开始进京“上访”并发布大量网络视频维权,之后经村委会和基层政府协调,煤矿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了20万元的补偿款,不久张先生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检察院指控张先生涉嫌敲诈勒索罪,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4年,在王允洲律师接受委托并正式介入后,经过现场查看、调阅案卷和会见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意见,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充起诉、三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张先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允洲律师说:“每一个律师接手刑事案件都想做到有效辩护,但其中关键是发现案件的关键点,并且谋篇布局好,做好多套预案,把控好案件走向。”
正式接受委托介入之后,王允洲通过调阅案卷材料发现,案件材料非常多,各种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证据、录音等都是定罪证据,但不能反映案件的事实全貌,而且关键性的权利基础事实证据是缺失的。
一是案卷中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但未发现煤矸石;二是现场勘验也不能反映影响当事人荒滩地道路通行的问题;三是案卷中自然资源局的地类认定显示张先生案涉荒滩地的所有权人不是当事人村集体的。这就意味着,张先生对于荒滩地没有法定权利,煤矿公司堆放工程渣土根本没有影响到张先生荒滩地的权利。换句话说,张先生主张补偿款也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按照现有证据和逻辑,张先生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王允洲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发现案涉证据中有一份关键性的证人证言:“自己在这个村有确权林地200多亩,张先生的荒滩地在其林地范围内,自己曾经和张先生协商并同意继续耕种自己林地范围内的这些荒滩地。”这就意味着张先生享有案涉荒滩地的承包经营权。张先生对于案涉荒滩地具有法定的依据。
王允洲律师随即向法院递交了现场补充勘验申请、煤矸石鉴定的申请,并且提交了17份证据调取的申请材料,在一次性向法院递交这些材料之后,其实从实体上、程序上就对这个案件本身提出了实质性的质疑和否定,并且给法官也释放了一个信号,虽然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但需要慎重审理。
为了进一步促使法官重启勘验和鉴定程序,让案件朝向有利于张先生的方向发展,王允洲律师提交了现场的视频证据以证明确实存在阻碍通行的问题,同时提交了煤矿公司堆放煤矸石的视频证据证明存在影响种植的情况,还有地方生态环境局的信息公开答复证据(载明“该矿业公司未办理煤矸石堆放的环境审批手续”),这样就初步形成一个煤矿公司侵犯张某合法权益的证据链。
就这样,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经过了1年半的时间,才最终落下帷幕。
王允洲律师也向我们分享了一些他的几点感受:
一,刑事有效辩护并非与公检法完全对抗,而是应该与公检法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但如果使用不当,容易陷入刑事风险险。总而言之,主张利益一定要具有权利依据,主张利益的手段要正当。比如有些当事人为了实现合法权益,不惜使用不当手段,比如举报他人个人隐私、举报他人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等,举报的内容和自己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完全不相关,这种手段不正当的情形也极大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
三、部分地区的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信访不信法的偏向性,并陷入反复漫长的上访道路,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涉法涉诉的案件,信访程序应当不予受理。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有效救济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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