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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盛在研讨第十三期 | 协议搬迁中,街道办组织居委会进行强拆,还被法院支持?村民:“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已被浏览8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10/29
关键词 强制拆除

协议搬迁中,因补偿未与街道办达成一致,委托人房屋在经历断水、断电后,被街道办组织居委会相关人员强制拆除,一审、二审法院却均认为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24年9月14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就本案召开了盛廷律所第十三期专题研讨会。


本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距离上诉期仅有六天,相关的行政救济手段也因一审诉讼的影响超出救济期限,且当事人房屋价值较高,通过民事救济的手段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负担,故律所和承办团队均对本次研讨会十分重视,于研讨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也邀请了当事人现场参加本次案件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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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宅基地被纳入“有机更新协议搬迁”的范围,因补偿问题未谈妥,委托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街道办却组织居委会相关人员对委托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后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盛廷律所接案后,第一时间分析案件材料,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旧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委托人的上诉。委托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已无法居住,一家生活得不到保障,其权利持续受到侵害,且安置问题无法落实。


本次研讨会邀请到了盛廷律所主任毕文强律师执行主任潘金忠律师以及赵凤梅律师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等及承办团队各位律师,在进行初步的案情梳理后,潘金忠律师、赵凤梅律师、毕文强律师对本案关键事实先后进行了补充提问,向委托人核实重要事实后,本案案情已清晰明了,各位律师就本案法律关系分析及承办思路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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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庆丰律师提出,应坚持采用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坚决行使委托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结合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立足判决,发散思维,尝试通过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实质解决根本的补偿安置问题。


赵凤梅律师提出,可另辟蹊径,从委托人一家作为本村村民,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角度出发,确认其应享受安置利益。


潘金忠律师提出,在保留行使委托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从概念的层面出发,探寻“有机更新”与“城市更新”间的区别与联系,厘清有机更新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查明相关文件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是否规定行政机关应履行的义务,全面读懂、悟透“有机更新”在制定目的、实施主体、实施过程、监督义务等各方面各环节之间的联系,从其内在寻找是否存在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


毕文强律师在汪律师、赵律师和潘律师研讨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一定要抓住村民自治行为的自治性与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之间的区别,了解在有机更新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行使的权力、应履行的职责,经过详实的调查取证后,在再审中争取落实责任主体,以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挽回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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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参会的其他律师亦对本案下一步的承办思路各抒己见,承办团队将采纳各位律师提出的建议、意见,以期打破僵局,促进当地政府、居委会实质性地解决委托人的补偿安置问题。


会后,委托人感慨地说,整个街道就只有她一个人在维权,她一个人在和整个征收方和舆论在对抗,是盛廷给了她勇气和底气。通过本次研讨会,她更加坚定了自己维权的信念:“一定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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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在研讨】


盛廷律所特别注重对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热点案件的深入研究,并推出了“盛在研讨”系列活动,包括案件研讨、法律法规修订研讨、专业问题研讨等,而“每案必研讨”也是盛廷多年坚持的一个好传统,大案全所研讨、中案团队研讨、小案小组研讨,通过研讨制定一个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又切实可行的承办方案,体现盛廷对案件品质、对委托人利益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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