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八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81行政机关对农村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农村房屋作出拆除决定时除依据公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外,另需证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标签:限期拆除|村庄规划|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卢某系北京市延庆区某村村民,与韩某为夫妻。2000年8月27日韩某与延庆区某村村委会签订《买房协议》,将本村五保户韩某某四间房屋卖给韩某。后韩某过世,卢某一直在此生活至今。2017年乡政府以卢某未取得规划文件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将实施强拆。卢某对此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卢某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农村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不能仅依据公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等规划文件,还需依据涉案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行政机关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故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延大乡限拆字[2017]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撤销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延政复字[2017]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应当对涉案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进行举证说明,仅依据没有规划文件作出拆除决定属事实认定不清,对拆除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2017)京0119行初69号“卢桂香与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延庆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见《卢桂香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延庆区大庄科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晶,人民陪审员:耿万利,人民陪审员:辛德双)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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