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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政府强拆必须考虑居住人权利和利益,并采取必要措施
已被浏览56238次 更新时间: 2021/01/09
关键词

最高院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


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要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征收行为引发的效果是权利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原则上除房屋所有权人和特定情形下的公房承租人之外,其他人与征收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


但是,强拆房屋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这也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对居住其中的人权利和利益必须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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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再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青华,女,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号。


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政,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田青华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初364号行政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行终2467号行政裁定。田青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338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志刚、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田青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确认再审申请人与侯胜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全额交足购房款,且侯胜全把房屋腾空交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就是合法所有权人。2.华商国际城拆迁指挥部在2016年11月24日通知不拥有房屋产权的案外人侯胜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把房屋拆迁补偿款给了侯胜兰,然后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再审申请人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被申请人砸毁门、窗,七、八个穿警服的人将再审申请人控制住,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并造成再审申请人的31枚古铜钱、彩电、双人沙发、床和取暖器等财产被砸毁丢失。请求: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467号行政裁定;2.依法改判确认梁园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是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田青华与梁园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要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征收行为引发的效果是权利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原则上除房屋所有权人和特定情形下的公房承租人之外,其他人与征收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但是,强拆房屋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这也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对居住其中的人权利和利益必须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具体到本案,再审申请人与侯胜全签订了买卖涉案房屋的协议,侯胜全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除了主张涉案房屋被拆除之外,还主张了强拆行为给其带来了屋内物品损失。无论再审申请人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都会存在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即再审申请人有合法利益可能会在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中遭受侵害。因此,基于再审申请人合法利益可能会被强拆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应当承认再审申请人与强拆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一、二审法院否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不正确,依法应予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就田青华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被诉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467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初364号行政裁定;


三、指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秀猛

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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