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是体现公民参与的重要步骤,也是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01案例一
马某等人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包河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在诉状中提到征收行为不法的原因就包括听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官观点中表述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旧城区改建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包河区政府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中,仅有自己制作的意见汇总表和征求原告意见的证据,没有其他绝大多数人的反馈意见,故将此意见认定为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证据不足。
02案例二
因汝阳县旧城区南衙街改造项目,蔡某位于汝阳县城关镇某街的房屋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之内。该房屋所在的土地为原告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该房屋征收非为公共利益之需要。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蔡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政府常委会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的监督。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过程中遵循了这些程序性的规定。被告以汝阳县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设立征收补偿款账户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蔡某胜诉。
由上述案例可知,公众参与是法定程序,法院在判决中也会着重考察这一点。根据旧城区改建或者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如果征收部门连征求意见的步骤都没有,可以判定该征收程序存在问题。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公众代表和由被征收人参加听证会,并且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所以,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在征求公众意见的阶段本身就是要根据公众需求来修正原本拟定的方案,被征收人不能因为是政府部门公布的文件就认为是不可变更的,导致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